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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生活拮據將3歲女兒遺棄至村委會,被判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男子因生活拮據遺棄3歲女兒,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8月13日,最高檢、全國婦聯、中國關工委聯合發布第三批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典型案例,《郭某某遺棄案》入選。
案情顯示,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結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長期在外務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隨父親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并約定郭某彤歸郭某某撫養。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據一時沖動將郭某彤(3周歲)遺棄至某村委會,直接赴外地務工后無法聯系。2022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涉嫌遺棄罪被河南省洛陽市偃師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偃師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最高檢介紹,為了解郭某某犯罪成因,偃師區檢察院到郭某某居住地進行調查,并對監護情況進行評估。經了解,郭某某無穩定職業,投資失敗欠下債務,因離婚致心情抑郁,加之長期獨自撫養郭某彤,在生活、心理的雙重壓力下產生逃避撫養義務,遺棄郭某彤,外出務工掙錢的想法。調查發現,案發前郭某彤與母親感情疏離,與父親有較好的親子關系基礎,案發后郭某某認罪悔罪,有繼續撫養郭某彤的意愿。經與婦聯、團委會商評估,該案具備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改變郭某某監護行為的可能,決定對郭某某啟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偃師區檢察院與婦聯、教體局、人社局等部門組建監護幫教小組,共同督促、幫助郭某某履行監護責任。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對郭某某開展聯合訓誡,向其闡明監護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邀請心理咨詢師對其進行心理測評,了解其心理現狀,制定情緒管理方案,提高情緒管理能力。通過訓誡和疏導,郭某某認識到自身的問題,承諾將認真履行監護責任。
為解決郭某某就業的問題,檢察機關一方面聯系教體局將郭某彤送至離家較近的中心幼兒園就讀;另一方面,協調人社局和行業協會對郭某某進行針織加工培訓,幫其購置兩臺針織機器,建立家庭作坊,由行業協會定期提供訂單、回購產品,保障郭某某及郭某彤生活來源。同時,制發《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郭某某多關注孩子身心狀況和情感需求,接受“幼兒期的心理發展”“加強親子溝通”等家庭教育課程指導。并向郭某某居住地村委會發出《督促家庭教育指導函》,委托村婦聯主席對郭某某監護履職情況開展日常監督,雙管齊下確保郭某某依法履行監護責任。
此外,檢察機關還建立了“二查二評一跟進”家庭教育指導回訪機制。“二查”即查郭某某家庭生活狀況,通過上門談話、走訪鄰里等方式,了解家庭收支、監護表現等情況;查郭某彤身體精神狀態,聘請兒童督導員到郭某某家中,檢查親子互動課程完成進度,到郭某彤所在幼兒園查看其行為表現、情緒狀況。“二評”即評估郭某某監護觀念是否轉變,監護能力是否提升;評估郭某彤心理陰影是否消除、身心狀況是否改善。“一跟進”即跟進了解家庭教育指導效果。通過跟進回訪郭某某已切實履行監護責任,親子關系融洽,家庭教育指導質效明顯提升。
基于此案,偃師區檢察院立足司法辦案,深入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推動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一是聯合婦聯、關工委、教體局等7家單位會簽《關于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立“事前調查評估、事中全面指導、事后跟蹤回訪”工作制度。
二是聯合婦聯、關工委、教體局等部門成立家庭教育指導中心,并依托該中心,在13個街道、鄉鎮設立家庭教育指導站,形成了多部門參與、全線貫通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模式。目前,已對78名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親子關系全部得到改善。
三是以案件辦理為契機,洛陽市檢察院聯合市婦聯、關工委會簽《洛陽市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全覆蓋聯動協作機制》,推動全市15個縣區建立家庭教育指導中心,組建洛陽市家庭教育指導人才庫,助力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向更深層次發展。
最高檢表示,遺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會對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傷害。檢察機關辦理該類案件時,不僅要依法對監護人作出刑事處罰,還要注重發掘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問題,因案施策予以幫助指導,推動監護責任落實。通過專業化、精細化、個性化的措施,重塑監護人監護理念,提升監護能力。同時,動態評估指導效果,協同相關部門建立“檢察推動、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護格局,確保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見成效、顯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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