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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史研究|二十世紀四十年代山東根據地的緝私斗爭
僅就財稅層面而言,20世紀40年代,中共領導的革命根據地與淪陷區、國民黨統治區實際上是“不同的國家形態,互以敵國態度對立”,而中共根據地所征收的出入境稅“基本上是關稅性質”。既然實質上征收關稅、實行進出口管理,就難免存在走私現象,即違反法規運輸、攜帶貨物進出根據地邊境的行為,進而產生緝私問題。
關于這一時期的走私與緝私,既有研究多集中于國統區和淪陷區。一些有關山東抗日根據地糧食斗爭和山東解放區海關的論文提到了緝私,還有學者指出了戰時華北地區中共根據地的走私與實行對外貿易統制之間的關聯,但這些成果均未對緝私問題詳加探討。有文章考察了全民族抗戰期間戰時貿易體制下華北根據地緝私制度和策略的演進,還有文章初步還原了山東根據地緝私的組織建設、重點舉措等情況,但這些成果在挖掘歷史復雜性方面尚有很大空間。因此,本文擬首先回答山東根據地走私與緝私的主體、方式和原因等基本問題,進而考察其發動群眾緝私的手段,分析緝私過程中的偏差與調適,借此一窺戰時中共何以動員群眾,又如何處理長遠的革命利益與現實的群眾需要之間的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在中共的話語中存在內地與邊沿兩類緝私,二者分屬兩個領導系統,前者指“內地各項產銷稅、屠宰稅、私酒等走私偷稅的緝私與檢查工作”,更接近于處置偷稅漏稅,不在本文研究范圍之內。另有一種中共歡迎的“走私”,指敵占區群眾躲避監管,向根據地輸送必需品,以及中共打破封鎖,向敵方輸出剩余產品并換回資金和物資。這類行為被中共稱作“走敵人的私”“對敵走私”等,與本文中被視作“問題”的走私并非一回事,亦不予討論。關于起止時間,當時在山東從事經濟領導工作的薛暮橋曾指出,“山東根據地的貿易工作自一九四〇年開始”,故本文將1940年作為考察的起點。而緝私現象及其背后的種種邏輯在抗日戰爭與解放戰爭時期并無明顯區別,因此本文擬打通兩個歷史階段,一并予以討論。

八路軍膠東軍區機關舊址紀念館的塑像
群眾走私與群眾緝私
20世紀40年代,山東根據地走私的行為主體包括黨政軍干部和群眾兩大類。機關、部隊的走私最易引起中共警惕,例如膠東區行政公署曾在1943年初點名批評若干參與或包庇走私的機關;1946年,該區“部隊、機關生產人員走私仍嚴重存在”。不過,此類情形“不能認為普遍”。從稅務機關的報告看,山東根據地最主要的走私群體是農民、船員和中小商販,總體上是“群眾性的走私”。
群眾走私的嚴重程度因時因地而異,敵對勢力的擴張或災荒等因素都可能促使某地走私“由個別而變為群眾性的”。山東根據地在判定走私行為時,往往會先在根據地邊沿區劃定“隨地區之擴大縮小而變遷”的封鎖帶(又稱“檢查帶”),其縱深一般“10里到20里”;征收機關常設在中線,“進口貨逾過內線不完稅者和出口貨走出中線的單位之外,均為走私”。除了封鎖帶的限制,山東根據地還規定了專門的貿易線路,“走旁的路”也會被視為走私,因而陸地走私的大致路線和區域集中在大城市周邊的交通要道附近,比如青島周邊很多縣“走私偷稅的較多”;而在煙臺周邊,由于因工作需要而頻頻出入城鄉的部門太多、管理混亂,機關與部隊“違犯政策的地方就更多了”。至于海路,抗戰時期,因為日方嚴密封鎖,大反攻之前中共在山東穩定占據的港口也不多,所以海上走私尚少。而隨著解放區迅速擴大,山東根據地利用煙臺、威海等港口與東北乃至香港、朝鮮等地發展貿易。這些航線恰是商人、漁民的走私線,海上貿易發達的膠東也因此成為山東根據地走私最為嚴重的地區。
群眾走私的方式五花八門、難以窮舉,但總有些“一犯再犯,一用再用”的花樣,例如利用婦女與小孩,因為這兩個群體比較容易讓緝私者放松戒備,婦女還擁有性別“優勢”,可以“用兜肚帶糧食,裝成懷孕”,或者“將雞用面袋裝好,上面戴上小帽子,抱在懷里假裝小孩”。抗戰結束后,海關與海關性質的邊沿緝私所站在山東根據地各地陸續建立。對于貨物的核驗、征稅、放行,根據地也逐步出臺了正規手續。隨著各類文書、票據的引入和標準化,“刻假驗訖戳子,改填稅票、報單”成為群眾走私常見手段。至于走私的物品,出口方面主要是糧食、花生等農副產品,進口方面則主要是布料、煤油等工業制成品,以及化妝品等當時的奢侈品。
20世紀40年代,山東根據地一直同淪陷區或國統區進行激烈的經濟斗爭。泛濫的群眾走私一方面造成糧食等重要物資流失甚至資敵,另一方面導致敵占區物資侵入根據地市場,擾亂經濟秩序。于是,緝私成為山東根據地經濟斗爭的“集中表現”。除了防止必需品外流和非必需品侵入,緝私工作還有利于封鎖敵占區,造成其物資困難。另外,進出口稅是山東根據地的重要財政收入來源,這讓緝私成為“稅收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山東根據地的緝私工作主要由稅務機關負責。抗戰時期,一些地區的工商局建立了新型經濟武裝——緝私隊,其成員“大都是身經百戰負傷未能歸隊的八路軍戰士”。抗戰勝利后,這類緝私隊大多隸屬海關,并繼續保持著嚴格的選拔標準,比如“政治上無問題,高小畢業以上”。由于群眾走私形式多樣,緝私部門只好對癥下藥,“以偽裝對偽裝”“以組織對組織”“以武裝對武裝”,比如緝私隊員大多是男性,不便對婦女搜身,那就“設女自衛團檢查女人”。如果某地走私問題特別嚴重,該地黨政機關往往“結合鎮壓政策”,槍斃若干首惡之徒,以求敲山震虎之效。對于機關、部隊人員走私,相關部門主要是“向其領導提供意見,使各部門首長注意,加強生產人員的教育”。
山東根據地對緝私隊的素質要求事實上難以完全滿足。直到1948年,個別邊沿緝私隊仍被批評“無組織無領導”“在群眾中無威信”。更重要的是,緝私人員數量有限,當某地的群眾走私相對比較普遍時,他們難免力有不逮。對此,山東根據地領導人提出,加強緝私工作“決不是少數的財政貿易人員所能完成的”,“只有偉大的群眾力量,才能塞住經濟上的漏洞”。抗戰時期,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提出,對于緝私,“人人都有報告政府的義務和權力”。內戰全面爆發后,山東省工商總局強調,對敵經濟封鎖“應以發動群眾性的緝私運動為主”。直到1949年春,“積極發動群眾,大力開展群眾性的緝私運動”仍為邊沿緝私工作的重點。當然,普通群眾承擔檢舉義務,不代表根據地內任何人都獲得了緝私權。有權沒收貨物的是各機關、部隊、民眾團體、民兵、游擊小組,而處置查獲物品的權力則被限定到稅務機關手中。糧食、法幣、偽鈔等性質特殊的貨物還需上交金融、公安等機關進一步處置。
正如前文所述,山東根據地走私的主體是群眾,故而群眾緝私與群眾走私之間存在著對立統一關系。向稅務機關密報走私情況是群眾參與緝私的重要方式,但將一名普通群眾發展為密報員絕非易事。許多群眾擔心得罪他人、招致報復,尤其不愿報告本村的走私情況;就算報告也不及時,而且事后甚至不愿接受獎勵,以免被同村居民發現密報者是自己。一些邊沿區“連土地也分不下去”,“群眾走私不以為是恥辱,倒以為是光榮,是本能”。這種情況下想要發動群眾緝私,顯然脫離實際。群眾緝私的受挫使得一些地方干部誤以為“邊緣特務多,群眾不可靠”,甚至覺得“收稅與發動群眾是對立的”。還有一些干部覺得,既然群眾發動不起來,那就干脆不依靠群眾,偏重武裝緝私即可。這些認識上的偏差無疑會使群眾同緝私工作更加疏遠。
山東根據地發動群眾緝私時之所以面臨不小的困難,與對手方的舉措不無關聯。無論日偽還是國民黨,均在經濟斗爭中采用人為加大物價差距的方式,誘使根據地群眾向其輸送物資。這在糧食斗爭上體現得尤其明顯。1942年,日偽將淪陷區糧價抬高一倍以上,根據地群眾果然“多為利誘”,紛紛向淪陷區走私販糧。1946年,國民黨政府亦利用高價收買方式“掠奪”解放區糧食。1948年年中之前,山東根據地基本以農村為主,敵對區域則以城市為主。欲滿足基本生存需要,雙方都須仰賴對方的產品。前述根據地走私主要物品的種類正是這種情況的反映。此外,山東根據地的出入境稅收管理也存在一個積累經驗的過程。薛暮橋曾于1945年總結說:“過去有些地區稅目太多,稅率太高,手續麻煩,禁出禁入種類繁多,以致正常貿易很難進行,商人競相走私。”
進一步說,山東根據地的走私現象與中共實行對外貿易統制有關。華北根據地、解放區的總體貿易策略,無論抗日戰爭時期還是解放戰爭時期,都是實行對外貿易統制、對內貿易自由。統制外貿的目的在于集中力量,助力以貿易戰等形式開展的經濟斗爭,因而在中共財經政策的邏輯中有著充分的正當性。20世紀40年代的山東根據地也不例外。1940年12月,山東在新通過的《貿易暫行條例》總則中規定,“對外實行統制貿易”,“有計劃的輸出剩余生產品”。黨報社論號召“成立輸出合作社,統制一切出口貨物”,“逐漸達到以貨易貨的目的”,強調“如果敵人嚴禁對我輸出,我們就禁止對敵一切的輸出”。
統制對外貿易的初衷自然是好的,但在實踐中容易“只知機械規定入者不出,出者不入”,形成“狹隘的閉門主義孤立主義”,使得群眾自發地以走私的形式獲得生活必需品,避免土產貶值。1943年秋,中共中央山東分局將政策調整為“掌握重要輸出物資,組織輸出,吸收外匯,或者換回我們所需要的各種物資”,并再度“明確規定對外貿易管理、內地貿易自由的原則”。這一轉變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已經形成的政策和思想傾向卻非一時可以糾正,山東多地仍然存在對進出口貿易的過度限制,致使群眾利益受損,走私難以消除。
過度統制容易導致過度封鎖,過于嚴格的出入境政策又會影響根據地內外必要的物資往來,使得群眾為了自身的現實需要而走私。對此,膠東區財委會曾有總結:“對敵經濟斗爭,我們只是偏重于封鎖,封鎖的計劃、方式也非常的機械主觀,單純的著重于經濟,政治內容很少。并只限于消極的應付。在單純的封鎖工作上,又脫離了群眾,與群眾的利益矛盾,實際上是封鎖了自己。并發生了大量的走私……”接下來,由于群眾走私嚴重危害經濟斗爭大局,緝私措施進一步收緊,由此形成了群眾走私與群眾緝私相互疊加的復雜局面。這種情況的根源在于當時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有限,且遭遇戰爭帶來的巨大物資壓力,加之城鄉分隔、對立,很難在統制對外貿易與保證經濟交流之間取得平衡。總而言之,山東根據地的群眾緝私面臨重大挑戰。
雙管齊下的動員
對外貿易統制與根據地內外物資交流需要之間的矛盾增加了發動群眾緝私的難度,但山東根據地努力戰勝艱難險阻,既以提成等物質激勵方式給群眾以實惠,更從思想層面對群眾進行教育,通過雙管齊下的動員,使其自覺成為緝私隊伍的一員。
為了讓群眾從潛在的走私者轉變為自覺的緝私者,山東根據地的干部們盡可能消除走私的誘因。在第一線負責緝私工作的工商部門指出,有利可圖是群眾鋌而走險的基本原因。若要從根源上防治走私,就要讓群眾能夠合法、方便地從事進出口貿易,保障其應得利潤,從而使群眾覺得走私得不償失。為此,根據地上下著手調整不合理的出入境稅收政策。1945年3月,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要求省內游擊區降低過境貨物稅率,“以免大量走私”。1947年上半年,膠東工商部門“從估價上照顧了商人利潤”,“使他們感到再走私受處罰是不合算的,不如趁早上了稅”。
由于密報是群眾參與緝私的主要方式,調動、保障密報員的積極性成為發動群眾的重點。為此,山東各地工商機關加強對密報員的指導,并以實際行動讓密報員對他們最在意的兩大問題——安全和報酬感到放心。海關等部門經常下鄉檢查工作,有的密報員“起初不起勁,以后經過幾次的教育與布置,給他一定的任務,他的情緒非常的高,并能經常報告一些情況”。密報工作首重保密,有經驗的工商機關在聯絡密報員時會通過村干部傳遞信息,而非直接前往密報員家中。工商機關還力求避免密報員之間直接聯系,以免其在獎勵問題上互相攀比、鬧意見。除了解除密報員關于保密的顧慮,更要以提成的方式調動其積極性,也就是將緝私所得收入按一定比例獎勵給密報員。膠東區1946年一度規定:因密報而破獲的走私案件,如果由稅務機關查緝,則所有獎金“全數提發密報人員”,“如系民兵應與密報人員平分之”。為了讓密報員確信可以領到提成,稅務機關在個別談話時會讓密報員填表記名,并答應由領導機關暗中記功,保證獎勵的公平性。
提成的動員效果立竿見影,甚至有財經干部稱贊它是“啟發群眾緝私積極性的一大法寶”。1942年,膠東“提獎10%歸緝私人員”,在日偽利誘下一度泛濫的糧食走私問題迅速得到改善。1946年上半年,景芝工商事務所拿出9萬余元給民兵、群眾提成,極大提升了自己的緝私成效。煙臺工商局1948年的一份報告也證實,提成的提高“掀起了群眾性的緝私熱情”。然而,過度依靠提成容易引發所謂“經濟觀點”,即單純為了提成而緝私。被“經濟觀點”驅動的干部群眾,但凡看不到直接利益,就對緝私工作放任不管,甚至多有貪墨。
為充分發揮提成的正面效果并避免其副作用,山東根據地不斷調整相關規定。抗戰期間,黨政軍機關和群眾一樣,在緝私后有權獲得提成。不過,1941年9月修訂的《山東省稅收暫行條例》對二者作了區別和限制,機關的提成比例和最高額度都少于群眾。在這一原則下,若牽涉糧食等重點物資,或有短期內加緊經濟斗爭的需要,山東各地也會暫時提高機關的提成標準以示鼓勵。抗戰勝利后的過渡時期,膠東區一度規定,工商機關的緝私“應視為完成工作任務,不予提成獎勵”。然而內戰很快爆發,局勢再度嚴峻,有關部門恢復并細化了有區分、有限額的提成方式,并進一步把機關劃為兩類,一類是以緝私為本職工作的工商稅務機關,另一類是部隊等其他機關,前者的提成比例在各群體中始終都是最低的。
相關稅收、緝私條例中提成規定的演變表明,山東根據地既高度重視物質激勵,又十分注意防止緝私隊伍尤其是專職緝私的稅務機關腐化變質。從總的趨勢看,山東根據地將提成資源逐步向群眾傾斜,最終取消了機關的提成。1948年初,山東財經工作負責部門先是批評膠東區的緝私工作“沒有采用將大部沒收或罰款作為緝私群眾的獎勵,而稅務人員及機關干部卻又明確的規定了提獎辦法”,不久后又在全省范圍內取消了稅務干部及其他脫產工作人員的提成資格。這一規定對發動群眾緝私“起了一個最顯著的成績”,充分彰顯了物質激勵的效果,甚至有走私者因此轉變為緝私者。例如某商販反映,“緝私的利錢比走私大”,“一次提成十幾萬元”,“今后再緝私不走私了”。但另一方面,各機關尤其是工商系統以外的機關難免積極性有所降低,出現了亂沒收、亂處理甚至掩護走私的現象。不過,山東根據地財經領導人并未因此而有所動搖,即便有基層干部反映實際困難,希望保留低額度緝私提成,相關領導依然表示,“決不能遷就這些不正確的要求”,“無須再行呈請”。
物質激勵是發動群眾緝私的必要條件,卻不能保證群眾不再走私。山東根據地進而通過推動互相監督等方式,讓群眾認識到走私的嚴重后果,成為自覺的緝私者。1945年7月,東海專署提出,可以“不用千篇一律的檢查”,而是由出入境商人“自己選出負責人,互相監督”,“一人走私全體負責,如行包庇全體應受處分”。1948年,西海工商局也在走私嚴重地區推行了劃定小組互相監督的辦法。
山東根據地緝私動員的獨到之處在于并非僅從激勵或監督一方面入手,而是雙管齊下,力求在緝私工作中形成一種群眾路線,讓群眾體會到自身利益和黨的利益一致,不再完全陷于個人利益。
與其他群眾運動相類似,為了在動員緝私時貫徹群眾路線,有關部門積極尋找典型模范,繼而以點帶面、逐步推廣,同時開展政策教育。1946年5月,膠東行署主任曹漫之說:“應向干部與群眾提出,按照政府布置管理糧食物資,加強緝私,對保衛和平,保護人民福利,減少內戰成分上,有很大作用。這樣可使群眾認識,這是為了其自身的長遠利益;過去有的走私,是會幫助國民黨制〈造〉內戰的罪惡;也可以增加對國民黨的仇恨,而將走私分子孤立起來。”不僅是膠東地區,整個山東根據地在動員緝私時都十分重視教育群眾,強調緝私符合群眾利益。1946年11月,山東省工商總局指出,“在組織教育鼓勵群眾緝私當中,除利用緝私提獎、名譽表揚外,重點應放在保護解放區人民自己利益、爭取自衛戰爭勝利的政治教育方面”。
隨著以土地改革為中心的群眾運動在解放區廣泛開展,山東各地黨政機關將群眾緝私與土改等中心工作相結合,取得了良好效果。膠東的南海工商機關與當地黨委合作,將緝私教育貫徹到土改運動中,“村子開大會進行走私是資敵的政治教育后,群眾除坦白過去走私外,并宣誓不再走私”。威海工商局則“以冬學為主進行教育,通過群眾會議訴苦,啟發自覺緝私,加強反蔣仇恨心”。龍口海關也在長期的緝私實踐中得出經驗:若能結合“反蔣訴苦立功運動”,在群眾對蔣介石集團的仇恨情緒高漲時,“以趁熱打鐵的方式將緝私與反走私工作布置下去,說明走私與敵我有利無利的對比,群眾在恨蔣的基礎上一般是容易接受的”。學界已有成果表明,中共在土改中運用訴苦等動員技術,有效地將農民受到剝削、壓迫的客觀現實轉化為農民對中共的愛戴與對國民黨的痛恨,并進一步形塑了農民的階級意識和國家認同。正是通過將緝私帶入這個轉變過程,中共在潛移默化之中將長遠的革命利益與現實的群眾需要聯系起來,大幅消解了二者之間的張力。

天福山起義紀念館陳列的山東省膠東根據地發行的北海幣
處理中的偏差與調適
山東根據地雙管齊下的群眾緝私動員起到了相當好的效果,在某些地區和時期,群眾團體的緝私次數或緝私總值甚至可以超過稅務機關。密報員的貢獻同樣顯著。以膠東地區為例,1946年,“由于密報人員的報告,沿海船只走私大為減少”;1947年,“南海組織密報員打入走私里偵察情況,曾緝獲一個較大的走私案件”。當然,群眾緝私和群眾走私在山東根據地長期共存,二者的此消彼長往往因時因地而異,相關政策更要根據實施效果不斷調適。
整體來看,在20世紀40年代山東根據地的緝私工作中,“左”的問題相對突出。昌濰掖工商局曾開展自我批評,認為在處理走私案件時“掌握政策搖擺不定,非左即右,在思想指導上是寧左不右,寧失于嚴不失于寬”。處理緝私問題過于嚴格的主要表現是亂沒收、亂處罰。1945年5月,薛暮橋在全省工商工作會議上的報告中指出,這一現象“各地都很嚴重,未能及時糾正,引起人民怨恨”。亂沒收、亂處罰比較嚴重時,常把遠算不上走私的行為視作走私,甚至出現了緝私人員濫用暴力的情況。
緝私之所以過火,主要不在于政策本身。無論如何加強集中統一領導、統一意志和紀律,由于現實情況復雜多變,基層緝私者在執行政策的過程中都必然有一定的自主權,這就為前述“經濟觀點”留下了空間。而在很多時候,經濟斗爭的現實需要又為“左”的傾向提供了動力。恰如學者所言:“‘左’固然屢屢帶來問題,需要打開局面時,往往又成為難以抑制的沖動。”例如抗戰時期,山東的糧食斗爭白熱化時,緝私手段常常趨于激進。清河區曾在一段時間內規定,凡無許可證運糧出境者,“概以走私論,不論數量多少,概予沒收歸公”。1943年的濱海區也為了防止日偽掠奪糧食而規定第四季度“凡內地糧食不論任何地區一律禁止出境”。這類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有利于保護根據地物資,但它難免會影響必要的跨區貿易活動和邊沿區群眾利益。
中共高度重視團結根據地內外群眾,努力糾正緝私中的過火傾向。即使在抗戰最困難的1942年,山東分局仍強調在緝私時必須“防止過左傾向的發生”。山東根據地的緝私政策包含兩個要點:一是教育為主;二是區別對待。這里的教育對象主要是被抓獲的走私者,“教育為主”的潛臺詞是寬大處置,即用說理而非懲罰的方式幫助走私者改邪歸正。薛暮橋在總結抗戰時期的緝私政策時指出:“如果沒收處罰而不進行教育,將使他們對我懷恨,甚至鼓勵他們走私。如能好好教育,使他明白認識政府征稅緝私還是為著抗戰,為著人民利益,他們便能改過,甚至幫助我們緝私。”1946年末,山東省工商總局重申這個道理,指出:“我們處理沒收處罰的案件時,必須說明道理,獲得群眾的同情,使被沒收處罰的商人口服心服,達到以教育為主消滅走私的目的,走私決非單純依靠沒收處罰所能消滅的。”直至山東全境解放前夕,一些海關部門依然不忘強調,在緝私過程中,“無論通過什么方式都是為了達到教育改造為目的”。所謂“區別對待”,指的是根據走私者身份和走私情節不同進行靈活處理。階級是區分走私者身份的主要標準,在有關部門看來,只有“以不同的階級出身確定不同的處理方法,才能達到目的”。具體而言,“對貧雇農注意教育”,“在經濟上從輕處理之”;“對富農(中上層商人在內)經濟方面與政治方面嚴格處理,但應注意政治上揭發與打擊”。其他情節,如走私貨物數量多寡、是否禁止出入口,走私者是否初犯、是否知法犯法、有無為敵人刺探情報等惡劣動機等,也會對緝私的具體處理方式產生影響。
即便對于確需從嚴處罰的走私者,山東根據地的處理也并非簡單粗暴的罰款,而是有著教育改造的特征。工商機關常讓這些走私者“在群眾面前坦白反省”,效果十分顯著,許多走私者“最怕這一點”。例如1948年8月,威海海關發現一條商船走私黃煙后,暫時取消了該船所屬合作社的報關權,并要求走私船員在全體村民面前公開反省。走私船員表示萬分對不起向他耐心講解稅收政策的海關同志,其他圍觀船員也深感個人名譽要緊,表示最怕全村群眾質問。1949年3月,雙島民意社因走私被威海海關取消報關權,但該社轉托別的商號代報,一時間竟然未受影響。威海海關和上級溝通后進一步規定,以后任何機構不得代雙島民意社報關,并限制了該社的經營范圍。由于利潤受損,社員對帶頭走私的干部意見很大,該社不得不主動向海關申請恢復報關權。威海海關抓住這一機會,要求社干部召開會議、反省錯誤,“然后再向群眾進行反省使全村群眾認識錯誤的本質”,最后再由群眾團體作保。這樣,不僅教育了走私者,而且“使群眾深刻的認識了社方之錯誤,并體會海關處理之寬大”。當然,以上兩個威海海關的例子仍然屬于從嚴處理之列,因為取消報關權并在群眾面前檢討實質上已經是經濟層面以外的政治處罰了。對于絕大多數參與走私的普通民眾,工商部門還是將其視為“貧苦的無產階級”,“一般采取寬大教育發還或輕微處罰”。海關方面有不少統計數字可以證明這一點。
“教育為主”和“區別對待”的原則固然有效,但在實踐中也經常出現另一種偏差,即處置過于寬松的所謂右傾問題。前已述及,昌濰掖工商局曾在1946年自我批評“寧失于嚴不失于寬”;但在1948年,和該局同屬膠東區的石島進出口局卻在總結中表示,自己的緝私工作“在‘寧寬勿妄’的口號下,對沒收政策的掌握上又過分放寬尺度,而發展了右的傾向”。有時候,“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執行過程中會演化為對貧困群體的“特殊優待”。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某些稅務人員認為,“冒著危險從敵占區販點煙酒來賣,一下子沒收了,太不人道”。他們不僅放過了走私者,還把稅收緝私看成一種“剝削”。另有一些類似的看法,比如“走私的大多數是農民,讓他們走些私,賺些錢沒有什么”,或者覺得零星走私是解決災荒的唯一辦法,無可厚非。
過于寬松的傾向主要源于基層緝私者的身份和情感。從階級成分來看,他們與走私者一樣,大多是貧苦農民,緝私過程中難免有各種樸素的人情考慮。有關部門也指出:“我們在具體掌握處理走私問題的時候,貧是可以減輕處分的一個條件。”然而,“不能因為貧,就可以不執行政策”,而應該“準確適當該寬則寬,該嚴則嚴按章辦事”。那些無原則偏袒群眾的思想被總結為“單純仁政觀點”,受到嚴肅批評。例如渤海區行政公署1947年1月強調,“忽視經濟上的整體利益”是不能容許的。
從整個山東根據地來看,一如群眾走私和群眾緝私并存,緝私實踐中的“左”與右在大多數時候也是并存的。兩種“并存”的根源亦有相似之處。在戰爭這一大前提下,中共自然高度重視對根據地內各項資源的統一管理和調配。這是為了取得戰爭的最終勝利,與群眾的長遠利益是一致的。然而政策落實的過程總是伴隨著種種復雜因素,難免影響到群眾的眼前利益。于是,產生了“群眾觀念和戰爭觀念統一問題”。前述山東根據地在緝私過程中既要糾正過火又要防止過寬的種種文本和舉措,說明中共始終力求做到兩全。兩種傾向間的調適,恰是中共政策運行中的彈性之所在。
結語
關于20世紀40年代山東根據地緝私的效果,筆者目前掌握的史料還不夠充分、系統,很難展開定量研究。從解放戰爭時期山東若干外貿口岸的緝私數額及進出口貿易總額來看(見表1),前者在后者中的占比,各地方、各時期從0.03%到9.76%不等。這種差距可能來自“左”右之間的搖擺,更是革命戰爭時期千差萬別且不斷變化的現實條件所決定的。相比于1946年國民黨政府海關緝私總額占進出口貿易額約0.58%的比例,中共在山東各地的緝私工作還是卓有成效的,讓根據地避免了不小的損失,1948年上半年尤其如此。
當事人的評價與反思也很值得參考。從山東黨政機關的一些總結報告看,甚至只要“部分的開展了群眾的緝私運動”,就可以“使根據地的物資輸出減少,打擊了奢侈品的輸入”。另一方面,由于中共有著重視自我批評的政治文化,稅收工作“無顯著進步,有些地區走私漏稅還是很多”之類的批評也不少見。

表1 1946年至1948年山東根據地若干外貿口岸緝私效果統計表 單位:元(北海幣)
此外,緝私還是一個攻守兼備的經濟斗爭手段,通過禁止己方物資輸往敵區,便可達到封鎖敵人的效果,因此敵對方面的評價同樣很有參考價值。抗日戰爭時期,在青島擔任偽職的漢奸姚作賓曾表示,日軍對中共根據地采取經濟封鎖,中共也“采用貿易管理,糧食統制等方策”封鎖日方,在這種互相封鎖的關系中,“鄉村感受到的痛苦較少,而都市感受到的痛苦極大”。解放戰爭時期,國民黨萊蕪縣政府報告稱,中共對國統區城市的經濟封鎖極為嚴密,國民黨政府無法使鄉村生產的糧食輸入城市,“坐困愁城,危險殊甚”。這反證了中共緝私的成效。
總之,20世紀40年代山東根據地的緝私工作發揮了不小的正面作用。中共在緝私時面臨著戰爭觀念與群眾觀念、長期目標與短期利益等種種兩難,并一直力求兩全。山東根據地群眾緝私的成功不僅源于物質激勵和思想教育雙管齊下,還得益于“訴苦”等權力技術。中共成功地在群眾中構建了這樣一種觀念:緝私是維護根據地的利益,而根據地的利益就是群眾自己的利益,因此緝私過程中的犧牲應當也可以忍受。長遠的革命利益與現實的群眾需要被勾連了起來,這種邏輯或許更能反映中共的特質,也更能解釋其在戰爭年代的成功。
(本文首刊于《中共黨史研究》2024年第3期,作者許俊拯為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研究生。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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