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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黑吃黑”網絡詐騙犯罪所得資金,4人獲刑
當銀行卡內流入網絡詐騙犯罪所得資金后,他們“套路”詐騙犯罪分子,采取掛失、補辦銀行卡的方式將贓款占為己有“黑吃黑”,不承想卻“套牢”了自己。8月5日,經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被告人許某某、黨某某、韓某某、燕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分別被判處3年4個月至1年5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處罰金。
承辦檢察官介紹,2023年6月,被告人黨某某、韓某某、許某某、燕某某商議提供銀行卡“跑分”轉賬賺錢。后黨某某等四人按照上線指定地點,由燕某某送銀行卡、手機給上線人員使用。期間,黨某某、許某某、韓某某三人合謀“黑吃黑”,由知悉銀行卡密碼的許某某使用手機登錄燕某某手機銀行APP,將該銀行卡掛失,致使燕某某銀行卡內186258元資金無法被上線人員轉出。
四人會合后,又趕到某銀行網點柜臺成功解除掛失并補辦了新卡,再打算用新卡取現后瓜分這筆資金。由于銀行卡賬戶存在異常無法取現,四人趕到燕某某原銀行卡的某開戶銀行才知道該銀行賬戶已被司法機關凍結。經查,燕某某的銀行卡被用于電信詐騙活動涉案6起,涉案資金274530元。
案發后,黨某某、許某某、韓某某先后被警方抓獲,燕某某后主動向警方投案。后經下陸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檢察官介紹,本案中,被告人黨某某、許某某、韓某某、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網絡信息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同時,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掛失銀行卡手段,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目標盜竊他人財物,四被告人分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應當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承辦檢察官提醒,銀行卡是個人極為私密的物品,不可出售、出租、轉借,在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為貪圖賺取“快錢”蠅頭小利而仍出售、出租、轉借本人銀行卡給他人使用,自己最終淪為犯罪的“工具人”。對實際上已流入本人銀行卡的卡內犯罪所得資金,不要自以為利用犯罪分子不敢報警的心理實施“黑吃黑”,將資金截留轉為自己占有就會“平安無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以“黑吃黑”的方式竊取不義之財同樣構成犯罪。
(原標題《欲取不義之財,不承想自己被套牢,4人“黑吃黑”獲利不成反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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