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親生兒女與繼母爭遺產,勝算有多少?
在歲月的長河中,魯大爺的家庭故事波瀾起伏。他與前妻朱阿姨的離異,再到與楊阿姨重組家庭,生活看似歸于平靜。然而,隨著2000年購得的房產,在2011年登記為夫妻共有,一場遺產紛爭悄然醞釀。
01案情簡介:
魯大爺與朱阿姨原為夫妻,育有趙小強、趙小美兩名子女。1983年感情破裂離婚,于1990年與楊阿姨結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而在2000年魯大爺購買了房子并繳納了購房款,2011年登記在魯大爺和楊阿姨名下,各占50%份額。
2019年魯大爺去世,在去世前魯大爺留下了遺囑(公證遺囑),將房子自己的份額全部留給楊阿姨。但魯大爺的兩個孩子卻不認可,勢必要在此房產上爭一杯羹,表示到楊阿姨提供的遺囑不是魯大爺的真實意愿,因為魯大爺患有包括冠心病等多重疾病,并做了開胸搭橋手術的暮年老人,心臟病頻發,生命受到威脅,是在楊阿姨強迫的情況下立下的遺囑。其實魯大爺的真實意愿是:“將屬于我所有的那部分房屋產權全部留給我的兒女以此表示父女、父子一場之紀念”。并在2006年,委托好友寄給兒女一份遺囑。
02案件焦點:
1. 遺囑效力問題:楊阿姨提供了魯大爺的公證遺囑,指定其繼承房屋中魯大爺享有的份額。
2. 遺囑真實性爭議:趙小強、趙小美質疑遺囑的真實性,稱其非魯大爺的真實意愿。
3. 遺囑訂立時房屋權屬問題:趙小強認為,在遺囑訂立時,魯大爺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遺囑無效。
03判決結果:
魯大爺與楊阿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子,并登記在二人名下,屬于魯大爺與楊阿姨婚之夫妻共同財產?,F魯大爺已去世,其享有的房屋50%份額應當作為遺產依法進行分割。 關于繼承方式,現楊阿姨向本院提交了公證遺囑,該公證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趙小強、趙小美雖否認上述公證遺囑之效力,稱該遺囑并非魯大爺之真實意思表示,系魯大爺在脅迫等壓力下作出,但其并未就上述主張拿出充分舉證,對趙小強、趙小美之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關于趙小強主張的立遺囑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抗辯意見,結合查明的事實,魯大爺在訂立遺囑時已完成該房屋的購買,對趙小強之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屬于魯大爺的50%份額歸楊阿姨繼承所有,駁回趙小強、趙小美的其他訴訟請求。
04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的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05律師解讀:
1. 遺囑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公證遺囑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除非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遺囑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否則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
2. 遺囑訂立時的房屋權屬:即使遺囑訂立時房屋產權證尚未辦理完畢,但只要房屋購買手續已經完成,即視為合法財產,可以被納入遺囑范圍。
3. 舉證責任:對于遺囑真實性存在爭議的情況,提出異議的一方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遺囑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06案件總結:
本案例展示了在處理遺產繼承問題時,公證遺囑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律上的優先地位。同時,也提醒我們在處理類似糾紛時,應注重證據的收集與保存,以確保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