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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的部分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在當今社會,隨著個人財富的增長和投資理財觀念的普及,股票作為一種常見的投資方式,越來越多地進入普通家庭。然而,當婚姻關系中的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后增值時,這部分增值財產是否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具體到婚前購買的股票,我們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婚前購買的股票本身,二是婚后股票的增值部分。
首先,婚前購買的股票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該方的個人財產。”這意味著,除非有其他約定,婚前購買的股票原則上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其次,關于婚后股票增值的部分,情況則更為復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其中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但是,如何界定“所得”的財產,以及如何判斷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勞動的成果,是實踐中的難點。
一方面,如果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后因市場行情變化而自然增值,且雙方均未對此進行管理或投入額外的勞動,那么這部分增值可能被認為是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孳息,仍歸婚前個人所有。另一方面,如果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對股票進行了管理、投資決策或者用共同財產進行了增資,那么增值部分可能被視為夫妻共同勞動的成果,從而成為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此外,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來明確婚前股票及其增值部分的歸屬。《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如果雙方有明確的書面協議,那么無論婚前股票還是其增值部分,都應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增值部分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孳息,則不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如果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勞動的成果,或者雙方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則應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在實踐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實際貢獻、投資行為的性質以及雙方的意愿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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