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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化一女子借房給“親密”男同事,男子去世其妻兒拒搬走
“我換鎖換了三次,他們撬鎖也撬了三次。” 自己的房子借出去后,被人占著不搬,這讓婁底的曾某很是發愁。
原來,曾某將湖南省新化縣上梅鎮天華南路“上海星城 ”小區的房子借給同事劉某,之后,劉某妻兒以照顧劉某為由,搬了進去,劉某去世后,他的妻兒拒絕搬離。對于自己的行為,劉某妻兒堅稱,房子有 “自己家的一份”。
婁底的曾某沒料到,自己將房子借給同事劉某,卻借出了一連串麻煩:劉某住了幾個月后去世,他的妻子和兒子卻住在房中不肯搬走了。
為了拿回自己的房子,曾某曾三次換鎖,三次都被對方撬掉。因此,曾某不得不選擇打官司,接著申請強制執行,最終報警。眼見兒子被拘留,劉某妻子才匆匆搬離。
近日,新化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某妻兒均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獲刑。
出借房子后同事的妻兒不肯搬離
“劉某提出要借我這套房子居住,同時也好和別人談生意,我就同意了。”2015 年,曾某將自己一套位于婁底市新化縣上梅鎮天華南路 “ 上海星城”小區的房屋借給劉某居住。之后,劉某的妻子伍某珍、兒子劉某華以照顧劉某為由,也搬了進去。2016 年 11 月,劉某去世,曾某要求伍某珍、劉某華搬出。
“劉某大兒子提出,還想住一段時間,到年底放假。我答應了。” 曾某稱,直到 2017 年 1 月,伍某珍和劉某華仍住在她房子里,“ 我換鎖換了三次,伍某珍和劉某華他們撬鎖也撬了三次”。
2017 年,收不回房子的曾某無奈之下將伍某珍、劉某華起訴至新化縣法院。
同年 6 月 6 日,新化縣法院判決伍某珍、劉某華停止對曾某所有的位于上海星城 小區房屋的侵害,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搬離。
購房經過確認房屋所有權人
伍某珍稱,2014 年 7 月 31 日,劉某與曾某簽了借據,上寫曾某借了 20 萬元用于買房子,沒有還款,因此拒絕搬走。
“最終法院判定房屋所有權人為曾某。我們不服,就一直住在這套房子里。”伍某珍表示。
“曾某回來叫我們搬出去。不搬出去,曾某就把鎖換掉,并斷電。我們就叫開鎖師傅換鎖,在別人屋里搭電。”劉某華說。
此外,伍某珍、劉某華堅稱,那筆二十萬元的借條在他們手上。
在新化縣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里,法院審理查明,曾某與劉某兩人關系很好,有過婚外情。伍某珍與劉某系夫妻關系,沒有離婚,因關系不好,分開居住過。
法院還查明,曾某購買原房主房屋,支付預付款 1800 元,之后共計支付購房首付款 180000 元。曾某與原房主一同前往銀行及產權交易中心辦理貸款、過戶手續,剩余房款由曾某向銀行貸款一次性付款給原房主。
之后,原房主與曾某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該套房屋的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登記在曾某名下。
新化縣法院認為,從曾某的購房經過來看,曾某主張該房屋歸其所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而伍某珍、劉某華主張該房屋是劉某出資購買,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提交相應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兒子被拘留后母親搬離
新化縣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此前的民事判決書生效后,伍某珍、劉某華未按判決自覺履行。
一個月后,原本打算租曾某房子的租客不得不放棄。“2017 年 7 月份我交了押金給曾某,租住她位于上梅鎮上海星城小區的房子。我去看房,看到屋里已經住了一個 60 多歲的老婦人和一個 40 多歲的男的,我和那兩個人爭論了一番,后來沒有租這個房子了。”
2017 年 8 月 8 日,新化縣法院根據曾某的申請執行該民事判決,但伍某珍、劉某華仍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之后,接到報警的新化縣公安局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對伍某珍、劉某華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立案偵查。同年 2 月 24 日,新化縣公安局民警將仍住在 上海星城 "小區的伍某珍抓獲;同年 3 月 24 日,民警在新化縣楓林街道辦事處華新社區將劉某華抓獲。劉某華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后,伍某珍不久即搬離曾某的住房。
2018 年 9 月 3 日,伍某珍、劉某華賠償了曾某經濟損失 15000 元,取得了曾某的諒解。
新化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伍某珍、劉某華進入他人住宅后,經住宅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長期強占,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最終,新化縣法院判決伍某珍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劉某華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為什么沒有判拒執罪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智慧表示,本案被告人伍某珍、劉某華,對法院生效判決拒不執行,在法院向兩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仍不執行,長期強占曾某的房屋。兩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同時,被告人伍某珍、劉某華進入曾某的住宅后,經住宅房屋所有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長期強占,其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從刑法理論上,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非法侵入住宅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第一檔次的量刑上比較,非法侵入住宅罪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重。因此,該案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原標題:一女子借房給“親密”男同事,結果同事去世其妻兒不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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