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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市監發布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多所學校餐具消毒不合格
8月2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海南省校園食品安全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學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未及時清理庫存過期食品、學校小賣部經營過期食品等違法行為。
在此次公布的5起案例中,包含3起餐具消毒不合格案件。其中,樂東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15日對樂東縣特殊教育學校食堂進行抽檢,發現“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符合相關要求,在2024年3月6日的跟蹤抽檢中,再次檢出該項目不合格。對此,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6月3日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5000元罰款。
樂東縣特殊教育學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盤案
2024年6月3日,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經對市場監管局移送的樂東縣特殊教育學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盤案件線索進行核查,認定樂東縣特殊教育學校食堂未在規定期限內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對當事人罰款5000元。
2023年9月15日,樂東縣市場監管局對樂東縣特殊教育學校食堂的餐盤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責令樂東縣特殊教育學校食堂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4年3月6日,樂東縣市場監管局對樂東縣特殊教育學校食堂餐盤進行跟蹤抽檢,再次檢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合格。4月17日,樂東縣特殊教育學校食堂申請復檢,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樂東縣特殊教育學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盤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6月3日,樂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樂東縣特殊教育學校食堂改正違法行為,并處5000元罰款。
海南南方民族藝術學校小賣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4年6月13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依法查處海南南方民族藝術學校小賣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16袋,并處2500元罰款。
2024年4月22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對海南南方民族藝術學校小賣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預包裝食品“喜悅夾心酥(榴蓮味)”16袋超過保質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6月13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海南南方民族藝術學校小賣部改正違法行為,并處2500元罰款。
海南省三亞高級技工學校(第一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6月20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經對市場監管局移送的海南省三亞高級技工學校(第一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件線索進行核查,認定海南省三亞高級技工學校(第一食堂)行為違法,給予警告處罰。
2024年4月23日,三亞市市場監管局對海南省三亞高級技工學校(第一食堂)餐具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6月20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海南省三亞高級技工學校(第一食堂)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
儋州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食品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及使用未經消毒的餐飲具案
2024年7月2日,儋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儋州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食品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及使用未經消毒餐飲具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
2024年5月16日,儋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儋州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儋州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食堂備餐間與外界相通的門未設擋鼠板,在備餐間內存放食品原料,并進行食品加工;操作間內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經消毒直接使用;留樣食品豆角、豆腐、菜心的留樣量均未達到125g。儋州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食堂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不符合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相關要求。7月2日,儋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儋州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食堂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
五指山杜郎口實驗學校食堂未及時清理庫存過期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五指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經對市場監管局移送的五指山杜郎口實驗學校食堂未及時清理庫存過期食品案件線索進行核查,認定五指山杜郎口實驗學校食堂行為違法,給予警告處罰。
2024年5月23日,五指山市市場監管局對五指山杜郎口實驗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食堂的食品倉庫內進門左側的食品貨架上擺放著超過保質期的腐竹(豆制品)2袋,經調查未發現五指山杜郎口實驗學校食堂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五指山杜郎口實驗學校食堂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6月19日,五指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責令五指山杜郎口實驗學校食堂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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