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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新聞丨留置期限一般多久,如何保證被留置人的安全?
7月30日,老百姓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老百姓,603883.SH)發布公告稱,7月28日收到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謝子龍家屬的通知,謝子龍的家屬于28日收到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簽發的謝子龍被留置、立案調查的通知書。
2024年以來,已有至少18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一把手”被各地監察委立案調查并留置。
對涉案人員采取留置措施一般期限多久,如何保證被留置人的安全?公開資料顯示,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七個方面:
一是留置的對象和條件。留置的對象既包括作為監察對象的被調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采取留置措施要符合三個要件:(1)涉案要件。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如果被調查人僅涉嫌一般、輕微職務違法,不能對其采取留置措施。(2)證據要件。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且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3)具備法定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
二是留置的審批權限和期限。市級、縣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一般情況下,留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的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省級以下(含省級)監察機關延長留置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三是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除通知有礙調查的以外,監察機關應當在采取留置措施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有礙調查”,主要是指通知后可能發生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情況,如被調查人被留置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被留置人的家屬與其犯罪有牽連的,通知后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需要注意的是,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以后,監察機關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
四是被留置人的權利保障。留置期間,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對患有疾病或者身體不適的,應當及時提供醫療服務,這既是對被留置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有利于保證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訊問被留置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調查人員訊問被留置人時,應當制作訊問筆錄,必要時也可以讓被留置人親筆書寫供詞,訊問筆錄應當由被留置人閱看后簽名,以保證筆錄的真實性。
五是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留置。監察機關不配備類似檢察院、法院“法警”那樣的強制執行隊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過程中,可能需要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協助監察機關執行留置主要有兩種情況:(1)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將其帶至留置場所,可能需要公安機關配合執行,以防止相關單位或個人的阻撓。(2)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機關派人進行看護,以保證被留置人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間訊問等相關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是刑期折抵。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監察法明確規定,對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應當適用刑期折抵。涉嫌犯罪的被留置人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七是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留置是十分重要的調查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要有一套嚴密、細致的制度來加以規范。監察法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無法對監察工作涉及的所有問題一一作出細化規定。但是監察法也為日后國家制定留置場所設置和管理的專門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既有利于監察機關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又有利于依法依規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利。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公告(第1號),延長留置時間的,應當通知被留置人員家屬。對被留置人員不需要繼續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按規定報批,及時解除留置。留置期間發生被留置人員死亡、傷殘、脫逃等辦案安全事故、事件的,應當及時做好處置工作。相關情況應當立即報告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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