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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買房十年后被起訴,發現前房東一房二賣還惡意申請仲裁
房東串通他人一房二賣,還惡意申請仲裁。
1月8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仲裁裁決案。法院審理查明,該案房東串通他人一房二賣,還依據串通擬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惡意申請仲裁,獲得仲裁支持后,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上海一中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房東串通他人“一房二賣”
據法院介紹,2004年,秦某為了還債,將上海市一套動遷安置房出售給了謝某,總價35萬元。當時,因政策原因,房子不能立即過戶。雙方約定由謝某先付25萬元,剩下的10萬元在過戶時付清,并出具《承諾書》載明此事。
2005年下半年房子竣工,經過雙方協商,謝某又支付給秦某5萬,總計30萬元。秦某將鑰匙交給謝某,謝某將房子裝修好后便住了進去。
2015年4月,在入住房子近十年后,謝某突然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起訴狀和開庭傳票。起訴狀中,起訴人吳某明確要求他立即搬離居住的房屋。
吳某憑什么要求謝某搬離?原來,秦某與謝某簽訂合同后,又在2006年將房屋以46.5萬元“出售”給了吳某,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現在吳某正是基于產權人的身份要求謝某一家搬離房屋。
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雖于2006年10月取得房屋的產權證,但實際并未獲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其應該根據房屋買賣合同向合同相對方秦某主張權利,故法院駁回了吳某要求謝某搬離的訴訟請求。
為了進一步主張自己對房屋享有的權利,謝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秦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秦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與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主觀惡意明顯。吳某與秦某簽訂的買賣合同未約定交房時間,吳某在2006年10月取得房屋產權證后也沒有要求秦某交房,在謝某入住近十年后才起訴要求搬離,有違常理。秦某與吳某另行簽訂的《協議書》也載明,謝某已支付秦某30萬元,證明吳某對謝某與秦某之間的約定是清楚的。吳某與秦某簽訂合同后,秦某將收到的37萬元房款退還給吳某指定的案外人,也明顯與正常房屋交易習慣不符。
綜合多種情形,一審法院認定吳某與秦某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損害謝某利益的情形,于2017年2月作出確認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判決。2017年7月,上海一中院二審維持了上述判決。
房東惡意申請仲裁
然而,就在2015年9月,謝某提起確認秦某、吳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訴訟的三個月前,秦某依據與吳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要求吳某支付相關房款為由向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上海市仲裁委員于2016年1月出具裁決書,支持了秦某的仲裁請求。2018年1月,秦某在已經明確知曉自己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的情形下,拿著仲裁裁決書向上海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海一中院審查后認為,該仲裁裁決執行依據的重要事實即秦某與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由2017年7月的生效民事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即該仲裁裁決系基于當事人之間無效的合同而作出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假的法律關系。根據其捏造案件事實,且損害案外人權益的情形,謝某的申請符合人民法院支持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上海一中院遂裁定不予執行上述仲裁裁決。
裁定作出后,上海一中院向作出該仲裁裁決的上海市仲裁委員會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多措并舉防范虛假仲裁。該司法建議得到了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的及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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