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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易一只和尚鸚鵡南陽三男子獲罪,再審發回重審后檢方撤訴

7月30日,河南鄧州市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準予鄧州市檢察院撤回對鄒紅喜等三人的起訴。鄒紅喜因買賣一只和尚鸚鵡,在2020年8月19日被刑拘,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此后,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鄒紅喜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鄒紅喜堅持申訴,最終獲得再審,再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發回鄧州市法院重新審判。
鄧州市法院上述裁定書顯示,重新審理中,鄧州市檢察院撤回起訴決定書,認為被告人鄒紅喜等三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對三被告人撤回起訴。
澎湃新聞2023年5月獨家報道此案詳情后,一年多來持續追蹤,被告人行為危害性有多大,是否應該歸罪,引發較大爭議。
鄒紅喜是河南南陽的一名中醫,經營著一家診所。據其介紹,2019年八九月份的時候,他以750元的價格從兩名自稱是平頂山人的男子手中買下一只和尚鸚鵡,養在診所一樓。養了不到一年,他覺得鸚鵡太吵,又到處排泄,便決定將鸚鵡出售。
2020年5月25日,通過同為醫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紹,鄒紅喜以700元的價格將這只鸚鵡賣給了薛某某。薛某某經營著一家寵物店,其將這只鸚鵡和店內其他多只鳥在網上售賣,被人舉報,導致案發。
2020年8月19日,鄒、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審。經遼寧德恒司法鑒定所鑒定,涉案和尚鸚鵡屬于瀕危野生動物。案發后,涉案鸚鵡在南陽市動物園寄養。
2021年11月28日,鄧州法院作出刑事判決。雖然鄒紅喜不認為自己是犯罪,其律師王勍文也為他進行了無罪辯護,但鄧州法院未采信無罪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人鄒紅喜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認罪認罰的薛某某和唐某某均被判處緩刑,薛某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唐某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一審宣判后,鄒紅喜不服,提出上訴。南陽中院于2022年1月17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一、二審結果,鄒紅喜不能接受,他認為,只是買賣了一只在我國沒有野外分布的、人工繁育飼養的鸚鵡,法院就判他犯罪,遠遠超出他對法律的認知,決定申訴到底。
2023年9月14日,南陽中院駁回申訴。
2023年12月18日,鄒紅喜又委托律師曾鳴向河南高院申訴。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舉行聽證。
曾鳴指出,2021年4月2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2021)29號文件,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對我國沒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費氏鸚鵡、紫腹吸蜜鸚鵡、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開展專用標識管理試點。這足以說明,涉案的和尚鸚鵡在我國野外沒有自然分布,屬于人工繁育的鸚鵡,不屬于刑法第341條規制的對象。對人工繁育鸚鵡的銷售、交易,不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按犯罪處理。
聽證結束兩個多月后,南陽中院于2024年3月27日再審決定,理由為“經本院院長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本案應予再審”。
2024年5月15日,南陽中院開庭再審本案,并當庭宣判。南陽中院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南陽中院“(2021)豫13刑終1226號”刑事裁定和鄧州法院“(2020)豫1381刑初590號”刑事判決,本案發回鄧州法院重新審判。
重新審判期間,鄧州市檢察院作出三份撤回起訴決定書,認為被告人鄒紅喜、薛某某、唐某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對三被告人撤回起訴。
7月30日,鄧州市法院裁定準予鄧州市檢察院撤回起訴。
和始終不認罪的鄒紅喜不同,該案另兩名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在一審時選擇認罪認罰,雙雙被判緩刑。但從被刑拘到被取保,薛某某和唐某某也被拘留了近一個月。
8月2日,薛某某告訴澎湃新聞,他是做寵物生意的,但他從來就不知道買賣和尚鸚鵡是犯罪。因為看到鄒紅喜因不認罪認罰被收押,他和唐某某倆人有些害怕,就選擇了認罪認罰。作為買賣涉案和尚鸚鵡中間人的唐某某告訴澎湃新聞,他和鄒紅喜本是同行,當初他就在鄒紅喜和唐某某中間傳了個話,結果招來牢獄之災,對自己打擊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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