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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中院決定再審林振忠尋釁滋事案: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7月31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林振忠處獲悉,他收到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決定書》,鞍山市中院已決定再審其犯尋釁滋事罪一案。

林振忠是“替父追債被判尋釁滋事案”當事人林樹敏的兒子。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岫巖縣湯溝鎮老爺廟村村民林忠衡的四個子女——大女兒林淑清、二兒子林樹明(今年70歲)、三兒子林樹敏(今年64歲)和小女兒林影,在替父追債的過程中被控犯有虛假訴訟罪和尋釁滋事罪。經過多年刑事訴訟,林家四兄妹最終被岫巖縣法院認定不構成虛假訴訟罪,岫巖縣檢察院也轉而認為警方認定林樹明和林樹敏犯有尋釁滋事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對林樹明和林樹敏不起訴。
在此過程中,岫巖縣法院曾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判決,認定林樹明和林樹敏在追債過程中實施了威脅、恐嚇、砸玻璃、拉羊等行為,兩人被岫巖縣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年半;林樹敏的兒子林振忠(另案處理)因參與上述行為,被岫巖縣法院認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判處有期徒刑2年。林振忠上訴后,鞍山市中院認為原判認定林振忠的犯罪事實清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3年11月,林振忠委托律師向鞍山市中院申訴。
今年6月28日,岫巖縣檢察院分別對林樹明、林樹敏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岫巖縣公安局移送起訴認定:被害人劉某邦、陳某祥、劉某良等人分別曾向林忠衡(已死亡)借款并根據林忠衡的要求支付高額利息,在林忠衡生病后,被不起訴人林樹明、林樹敏等人在向上述被害人追債過程中有尋釁滋事、詐騙的犯罪事實。本案發回重審后經補充偵查,該院仍然認為岫巖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林樹明和林樹敏不起訴。
鞍山市中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再審決定書》顯示,該院經審查認為,林振忠提出原審認定其構成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申訴理由成立。經該院刑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該案應予再審。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裁定的執行。
林振忠的辯護人張祥宇介紹,林振忠的刑罰已于2022年8月3日執行完畢。林振忠尋釁滋事一案中涉及的三起尋釁滋事行為,與林樹明、林樹敏實施的、被岫巖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尋釁滋事行為完全重合,且林振忠在原審判決認定的行為中起到次要、輔助的作用。既然“主犯”未被認定構成犯罪,那么作為“從犯”的林振忠亦不應當被認定構成犯罪。鞍山市中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該案,讓林振忠看到了改判無罪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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