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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最長冤案”獲國家賠償:公民尊嚴應是無價的

1月7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劉忠林支付國家賠償金合計460萬元,包括無罪羈押9217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2624448.58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975551.42元。
去年4月20日,吉林高院再審宣判劉忠林無罪,故意殺人罪名不成立。而他已經坐冤獄長達9217天(約25年),打破了之前陳滿案的紀錄,被稱為“最長冤案”。之后劉忠林向吉林省高院遞交共計1667萬余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如今等來了國家賠償結果。
很多的“最長的紀錄”背后是堅守和突破,而“最長冤案”的紀錄,背后是公正的延宕,我們不希望劉忠林案的“最長冤案”的紀錄再被打破。460萬元的國家賠償,既包括坐冤獄的法定賠償金,又包括精神撫慰金:前者標量著冤獄持續的時間,后者代表著國家司法對公民的真誠道歉,表征著,國家法治文明的水平。我們期望前者越小越好,后者能夠盡可能的大一些,能撫慰,冤獄受害者的傷痛,能夠抹平他們因為冤獄遭遇的損失。
每次談冤獄的國家賠償,都會艱難地掙扎于法理情之間。《國家賠償法》第33條明確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于賠償標準按“日平均工資計算”,主要是為了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賠償標準,避免厚此薄彼出現“公平性”問題。
“坐牢就補發平均工資”的標準,固然很簡便,但往往不能真正體現被公權傷害的公民的真實損失。此外,“冤獄”按平均工資來賠償,是把坐牢獄當成了“上班”,也沒有充分反映冤案對公民造成的身心嚴重傷害。之前,樂平冤案、錢仁鳳案以及這次劉忠林案,都曾提出過3倍的賠償主張,雖然最終并沒有得到法院支持,但不斷地提出訴請也是對現行法律標準的推動。
多年前,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曾提出:冤獄賠償標準要適當高于民事賠償標準,因為冤獄造成的損害通常是民事侵權不能比的,這是“整個社會把受害人當成犯罪分子,這種社會評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與一個或者幾個人指責受害者是不一樣的”。被“關進牢里”在中國人的情感上是件極其羞恥的事,勢必造成當事人嚴重的身心損害,應該體現在精神撫慰金當中。
這方面,我們看到了法治的進步:趙作海的15萬元;張氏叔侄的各45萬元;陳滿的90萬元;聶樹斌的130萬元,再到這次“最長冤獄”劉忠林案197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種增長離不開公眾的關注,是公眾的關注使司法機關充分意識到公民尊嚴是無價的。
國家賠償是公民在受公權侵害后的救濟,是國家自身的糾錯機制,賠償標準理應體現法治文明的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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