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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投資者信心維護金融安全,依法穩妥查處證券信息披露案件
近年來,全國公安經偵部門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堅持把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類犯罪置于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提升投資者信心、維護金融安全的大局中統籌謀劃,先后偵辦百余起犯罪案件,依法穩妥查處一批犯罪分子,著力維護資本市場秩序。
遼寧大連吳某剛等人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對證監會移送的吳某剛等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偵查。案偵發現,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水產養殖行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在深交所掛牌上市。該公司2014年、2015年已連續兩年虧損,被深交所標注ST風險企業,2016年如果再虧損,將會被暫停上市。該公司原董事長吳某剛為規避退市風險,指使原財務總監勾某等人,在記賬過程中通過人為調整養殖水產品的實際采捕面積,減少或者虛增營業成本,隨意調節當年利潤,并對外公告虛假的財務報告,致使股價出現大幅波動。經查,該公司2016年虛增利潤13114.77萬元,虛增利潤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158%;2017年虛減利潤27865.09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8.57%。此外,公安機關還查明了吳某剛等人串通招投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以及騙取國家財政補貼等事實。
2022年11月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主犯吳某剛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92萬元,其余11名嫌疑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刑期。吳某剛等人上訴后,2023年5月2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02
法律分析
(一)關于“違規信披”行為的法律規定。信息披露即“信息公開”,是指證券發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發行與流通等環節中,依法將財務、經營狀況以及其他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的重大信息向社會公眾公告的行為。
根據《刑法》161條第一款“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條第三項“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二)關于財務造假金額的認定。本案中,嫌疑人財務造假的手法屬于業務端造假,在財務賬冊上沒有遺留任何造假痕跡,涉案標的是海底養殖水產,如何確定造假數額,是本案面臨的首要難題。辦案過程中,聯合中國證監會稽查部門首次運用北斗導航系統對采捕船的航行軌跡數據進行分析研判,繪制真實的航行軌跡圖,重新計算各月應結轉成本及其對利潤的影響,并比對核銷和減值海域在以往年度實施采捕的情況,最終科學有效地核算出該企業財務造假的準確數額。
03
案件點評
資本市場在深化改革和發展的同時,也必然會面對一些問題和挑戰,尤其是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行為手段更加隱蔽,嚴重損害了資本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辦理涉上市公司證券犯罪案件,應當重點審查“關鍵少數”是否存在財務造假、違規信息披露,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資產,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等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應當堅持“一案雙查”,同步審查會計、審計、保薦、法律服務等第三方中介組織是否存在出具證明文件造假行為;同步審查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是否存在出具虛假金融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造假行為;同步審查是否存在商業賄賂、洗錢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公安機關在依法從嚴打擊犯罪分子的同時,也應嚴格遵守辦理涉企案件相關規定,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要協調做好風險預警等各項工作,助推企業走上良性發展軌道,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公安部經偵局
責編:張適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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