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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換利益,利益換牢房 | 北京經偵
2024-07-19 11:5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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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商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公安部經偵局
北京市公安局經偵總隊
責編:張適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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