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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睿評|細說哈馬斯與法塔赫的恩怨,和解之路在何方(下)

當地時間2021年6月7日,加沙城,巴勒斯坦“哈馬斯”運動的武裝派別成員游行。 本文圖片 視覺中國
從歷史的角度看,巴勒斯坦伊斯蘭主義與世俗民族主義的矛盾經歷了從不突出到日益凸顯的變化。1987年的巴勒斯坦大起義和1988年哈馬斯的建立構成了雙方關系演變的重要分水嶺,導致哈馬斯與巴解組織走向公開對立。哈馬斯與巴解組織圍繞巴勒斯坦建國方案、對以政策、中東和平進程等問題均存在著難以調和的分歧,并導致巴內部形成以世俗民族主義力量和伊斯蘭主義力量為兩大陣營的嚴重分裂,對巴以關系和中東和平進程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圍繞巴勒斯坦建國方案的兩種思路
在建國問題上,哈馬斯承認它與巴解組織有共同的目標,但它反對巴解的世俗化建國方案,宣稱“只有當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有朝一日接受了伊斯蘭道路,我們才會成為它的戰士。” 因此,從本質上說,雙方圍繞巴勒斯坦建國方案的矛盾分歧,是世俗民族主義與伊斯蘭主義意識形態矛盾的反映。巴解組織的指導思想是民族主義,其目標是建立世俗的巴勒斯坦民族國家;而哈馬斯組織意識形態的基礎是伊斯蘭主義,其目標是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
巴解組織的意識形態核心是世俗民族主義,這在1988年巴解組織發表的《獨立宣言》中得到了鮮明體現。在群體認同方面,《獨立宣言》特別強調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民族認同,以及巴勒斯坦人的阿拉伯屬性,它指出:“在巴勒斯坦土地上,通過人民、土地和歷史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系,阿拉伯巴勒斯坦人民誕生、成長、發展,并確立了自己作為人和民族的存在。”“巴勒斯坦解放組織領導了它的偉大人民的戰斗,……作為當代最突出的民族解放運動之一,巴勒斯坦抵抗運動的斗爭反映了阿拉伯的覺醒和世界的覺醒。” “巴勒斯坦國是一個阿拉伯國家,是阿拉伯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當地時間2016年12月11日,加沙罕尤尼斯,數千民眾慶祝哈馬斯組織成立29周年。
在未來國家模式設計上,巴解組織致力于建立世俗、民主和文化多元的現代國家。《獨立宣言》規定:“巴勒斯坦國屬于無論在何處的巴勒斯坦人。在那里,在一種建立在言論自由,組織政黨自由,多數人照顧少數人的權利,少數人尊重多數人的決定,社會公正,平等,不分種族、宗教、膚色或男女普遍享有權利的基礎上的民主的議會制度下,按照一部保證法律至上、司法獨立的憲法,本著全盤繼承巴勒斯坦許多世紀以來形成的各種宗教相互容忍和寬容相處的精神和文化遺產的原則,巴勒斯坦人發展自己的民族和文化特性,享受完全平等的權利;在那里,他們的宗教和政治信仰以及人的尊嚴得到保護。”
哈馬斯組織作為典型的伊斯蘭主義組織,在意識形態上完全接受了穆兄會思想家哈桑·班納和賽義德·庫特布的思想主張,認為巴勒斯坦反以斗爭失敗的主要原因在于穆斯林深受世俗民族主義等外部思想影響,偏離了真主的道路。因此,他們要求穆斯林“返回伊斯蘭”,并通過“圣戰”最終戰勝猶太復國主義,解放整個巴勒斯坦,即“伊斯蘭是唯一的解決辦法”。早在1988年,哈馬斯領袖亞辛便指出:“當人們面前所有的門都被關上時,他會發現真主之門對他是敞開的。伊斯蘭是所有巴勒斯坦人民的庇護所,1967年戰敗之后,人民尤其感到需要真主。”
《哈馬斯憲章》聲稱:“真主是它的最終目的,先知是它的榜樣,《古蘭經》是它的憲法,圣戰是它的道路,為真主而獻身是它最崇高的理想。” 在建國問題上,哈馬斯與巴解組織的矛盾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哈馬斯的斗爭目標是在從地中海到約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蘭政權,反對只在巴勒斯坦部分地區建國,其最終目標是“在巴勒斯坦的每一寸土地上升起真主的旗幟。”哈馬斯發言人馬哈茂德·扎哈爾曾強調,巴勒斯坦“這片土地只能由穆斯林控制,這是1400年的既定事實”。哈馬斯的另一領導人也指出:“哈馬斯要征服從約旦河到地中海之間的所有巴勒斯坦領土,包括以色列、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
其次,主張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反對在巴勒斯坦建立世俗國家。亞辛明確指出:“我們反對巴勒斯坦民族憲章,因為如果我們接受了建立一個世俗國家的主張,那就褻瀆了伊斯蘭。”1992年,馬哈茂德·扎哈爾強調,“我們試過每一樣東西,納賽爾主義和社會主義,也試過西方化,但是都失敗了。現在我們認為,唯一能使我們得到尊嚴的就是伊斯蘭。” 對此,美國學者埃里·雷克斯(Elie Rekhess)曾評價指出:哈馬斯“用宗教取代了巴解組織提出的民族身份的概念。總之,這是一個穆斯林感情同一個特定的地理區域的結合。”

當地時間2023年12月25日,約旦河西岸拉姆安拉,巴勒斯坦總統馬哈茂德·阿巴斯(中)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巴解組織)執行委員會成員在舉行會議前背誦祈禱文。
巴以共存 VS 不可妥協的“瓦克夫”
巴解組織對以色列的態度和政策,經歷了從拒不承認到承認其客觀存在的巨大變化。在20世紀50~70年代,在阿以沖突的框架下,巴解組織與埃及等阿拉伯前線國家一樣,采取拒不承認以色列合法存在的政策,其目標是消滅以色列,在整個巴勒斯坦建立以阿拉伯人為主導的獨立國家。
1969年7月,阿拉法特在同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談話中指出,巴解組織的最終目標是“解放我們的被占領土,從而建立一個阿拉伯人、穆斯林、基督教徒及猶太人將過著平等、友愛、公正與和平生活的民主的巴勒斯坦國家。”同年9月,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第6次會議的聲明指出,巴勒斯坦革命的目標是“完全徹底地解放整個巴勒斯坦”;“直到建立一個消除了所有宗教和種族歧視痕跡的民主的巴勒斯坦國”。
進入20世紀70年代后,基于形勢的嚴峻變化,巴解組織的建國目標轉向了更加現實的分階段建國的目標,即先在一部分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民族權力機構或者國家,然后逐漸擴大到整個巴勒斯坦。1974年2月,法塔赫等組織在巴解組織內聯合提出了分階段實現建國目標的方針,主張首先在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建立民族權力機構,同時強調對整個巴勒斯坦擁有主權。此后,巴解組織內部曾圍繞建國目標和斗爭方式問題發生分歧,尤其以“人陣”(即解放巴勒斯坦人民陣線)和法塔赫的矛盾分歧最為嚴重。
進入上世紀80年代后,伴隨地區與國際形勢的變化,巴解組織的建國目標更加趨于現實,開始主張在以色列撤出的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建國,對以色列的態度逐步從有條件地承認發展到完全承認以色列的合法存在。從此,巴解組織實際上已提出了兩個國家共存的解決方案。
1988年10月,《巴解組織關于建立獨立國家的文件》首次承認了以色列的合法存在。它指出:“新巴勒斯坦國的性質強調,它不是一個侵略國家,巴勒斯坦人民不追求取消‘以色列’,而是追求與它在睦鄰關系范圍內的和平共處。”在巴解組織的《獨立宣言》中,雖然沒有關于承認以色列的明確表述,但是它承認1947年聯大第181號決議為“阿拉伯巴勒斯坦人民的主權和民族獨立權利的國際合法性奠定了基礎”,事實上已經承認了以色列存在的合法性。1988年12月,阿拉法特明確表示,巴解組織“接受以色列作為一個國家在中東的存在。”
巴解組織對以色列的承認,奠定了巴以雙方圍繞“兩國方案”進行和平談判的歷史性基礎。1991年馬德里中東和會后,巴解組織對以色列的立場發生重大轉變。1993年,巴以簽署《奧斯陸協議》,雙方實現互相承認,中東和平進程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
但是,哈馬斯等伊斯蘭主義組織迄今為止仍拒不承認以色列存在的合法性。哈馬斯堅持認為,巴勒斯坦是統一的和不可分割的,他們拒絕接受以色列作為國家在本地區的存在。《哈馬斯憲章》宣稱:“伊斯蘭抵抗運動認為,巴勒斯坦的土地是世代相傳直到審判日的伊斯蘭教產,沒有人可以割裂它的任何部分,也沒有人可以拋棄它的任何部分。”哈馬斯至今仍拒不承認以色列存在的合法性,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它一直堅持從伊斯蘭教的“瓦克夫”(Waqf)傳統理念出發,看待巴勒斯坦的領土歸屬問題。
“瓦克夫”在阿拉伯語中的原意為出于慈善目的而捐獻出來的宗教基金或財產。“瓦克夫”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點內容:第一,瓦克夫土地不能被剝奪,也不能出售、抵押、遺贈或變為他用;第二,瓦克夫土地和財產屬于永久捐贈,一般用于清真寺、孤兒院等慈善目的和公益事業;第三,瓦克夫捐贈不能撤銷,捐贈者和其后代不得反悔。
在哈馬斯看來,巴勒斯坦土地是被用來捐獻給將來的穆斯林的瓦克夫,因而是無法分割、無法讓渡的。《哈馬斯憲章》指出:“巴勒斯坦之地是伊斯蘭的瓦克夫,被用來獻給將來的穆斯林直至審判日。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都不應該被放棄。不論是一個阿拉伯國家或者是所有阿拉伯國家,也不論是任何國王或者總統,或者是所有國王和總統,更不論是任何組織或所有組織,巴勒斯坦人或阿拉伯人都無權這樣做。……這片瓦克夫伴隨著天地一直保留,任何違背伊斯蘭教法的程序,只要涉及巴勒斯坦,都是無效的。”
由此可見,哈馬斯從伊斯蘭教的瓦克夫傳統出發來理解巴勒斯坦的土地歸屬,進而將巴勒斯坦全部歸屬阿拉伯人這一目標上升到無法妥協的神圣高度。
巴勒斯坦內部的和平“絆腳石”
獨立建國是巴解組織的根本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巴解組織不斷根據形勢變化對斗爭方針進行調整,其發展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20世紀60~70年代中期,是武裝斗爭占絕對主導地位的階段;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是武裝斗爭與外交斗爭并舉的時期;80年代末期以后,是以和平談判為主要斗爭方式的階段。
總之,巴勒斯坦斗爭方式演變的主流是從武裝斗爭逐步轉變到政治與外交斗爭,這一重要變化構成了冷戰后中東和平進程啟動的重要基礎之一。
1988年10月,《巴解組織關于建立獨立國家的文件》明確表示,其斗爭方式“從以石塊作武器的階段過渡到政治主動行動階段”。1988年11月,巴《獨立宣言》明確表示接受聯合國安理會第242號和第338號決議,主張通過和平途徑解決巴勒斯坦問題,標志著巴解組織戰略目標和斗爭方式上的重大變化。它指出,巴解組織“相信應根據聯合國憲章和決議,通過和平途徑解決國際和地區問題,它拒絕以武力、暴力或恐怖或者使用武力、暴力或恐怖來威脅它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以及任何其他國家的領土完整,同時,不損害它保衛自己領土與獨立的正當權利。”
巴解組織承認以色列的合法存在,并選擇和平談判作為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主要方式,為上世紀90年代中東進程的啟動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性條件。1991年10月,中東和會在馬德里召開,阿以和巴以和平談判全面啟動;1993年9月,巴以雙方在華盛頓簽署《奧斯陸協議》。同年9月9日,阿拉法特在致以色列總理拉賓的信函中保證:“巴解組織擯棄恐怖主義及其他暴力行為,并將對巴解組織的所有組織和人員承擔起責任,保證他們遵守紀律,防止出現違反紀律的人員和事件。”
從1994年至2000年,巴以之間進行了多輪會談,但由于雙方在耶路撒冷歸屬、猶太定居點、巴難民回歸、巴以邊界劃定等棘手問題上分歧太大,始終未能達成永久性和平協議。2000年9月,以強硬派領導人沙龍強行進入阿克薩清真寺,引發大規模流血沖突并使巴以和談陷入停滯。2007年11月,中東問題國際會議在美國安納波利斯舉行,巴以領導人宣布重啟中斷多年的和平談判。隨后,巴以雙方領導人舉行了多輪直接談判,但由于雙方在關鍵問題上分歧嚴重,和談始終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
從2000年巴以關系重新陷入對抗與沖突以來,巴以和談屢屢受挫固然與巴勒斯坦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以色列的強硬立場、美國對以色列的偏袒等諸多復雜因素密切相關。但是,從巴勒斯坦方面看,巴內部的分裂尤其是哈馬斯繼續堅持暴力反以的強硬立場,構成了巴以雙方實現和解的嚴重障礙之一。哈馬斯之所以反對巴以和談,其根本原因在于它在巴勒斯坦問題上堅持的伊斯蘭主義立場。
首先,哈馬斯主張通過“圣戰”方式武力解決巴勒斯坦問題。哈馬斯一直將“消滅猶太復國主義和以色列敵人,解放巴勒斯坦的圣戰”作為斗爭的綱領,號召全世界的穆斯林參加解放巴勒斯坦的“圣戰”,并要求所有伊斯蘭國家對解放巴勒斯坦的“圣戰”給予支持。《哈馬斯憲章》第15條規定:“當我們的敵人篡奪伊斯蘭的土地,圣戰便成為對所有穆斯林具有約束力的責任。面對猶太人對巴勒斯坦土地的篡奪,穆斯林不能逃避圣戰。”
其次,反對任何一項和平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提議、方案和國際會議。哈馬斯認為,巴勒斯坦的主權屬于真主,是不可談判、也是不可出讓的。由于堅持主張通過“圣戰”方式解決巴勒斯坦問題,哈馬斯攻擊巴解組織是出賣巴勒斯坦和伊斯蘭教利益的“異教徒”。
長期以來,哈馬斯在巴以和談問題上的不斷反復,雖然與巴民族權力機構的腐敗僵化、以色列的強硬政策以及美國巴以政策的失誤有重要關系,但哈馬斯的上述基本政治立場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針對哈馬斯對中東和平進程的破壞,《約旦人民報》曾作此評價:“哈馬斯不想同以色列達成任何一種和平解決辦法,只想消滅它。每當中東和平進程有了進展,以色列在中東的地位進一步加強,哈馬斯對以色列的襲擊就會升級。而每次暴力事件發生后,以色列政府又會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報復:關閉加沙和約旦河西岸,驅逐巴勒斯坦人;擴大猶太定居點,停止與巴方的一切接觸;等等。”
總之,巴內部以民族主義和伊斯蘭主義為代表的兩大陣營的對抗,構成了影響巴政治進程的核心矛盾,同時也對巴以和平進程產生了十分消極的影響。在新一輪巴以沖突中,受到重創的哈馬斯已經有所變化,如聲明在1967年邊界的基礎上承認以色列的存在,這或許使哈馬斯改變對以色列的看法、彌合與巴解組織的分歧出現了些許希望。當前,在新一輪巴以沖突的背景下,如何解決巴解組織與哈馬斯的內部矛盾與分歧,對于未來實現巴內部和解、政治解決巴以沖突,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性意義。這也正是中國在巴以沖突持續進行的惡劣環境下積極推動巴內部和解的意義所在。
(本文部分內容來自劉中民:《巴勒斯坦內部伊斯蘭主義與世俗民族主義的矛盾紛爭》,載《西亞非洲》2013年第2期)
“中東睿評”是上海外國語大學中東研究所劉中民教授的專欄,堅持現實性、理論性、基礎性相結合,以歷史和理論的縱深回應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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