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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傷他人,男子因長期喂食被視為主人賠了3700元
秦楚網1月2日消息,為流浪狗提供食物,結果流浪狗將他人咬傷。近日,湖北十堰市鄖西法院審結一起因收養流浪狗造成他人受傷的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流浪狗收養者周某賠償受害者張某經濟損失3700余元。
近年來,周某每年飼養生豬30余頭,初始幾年,流浪狗到豬圈內偷食豬食,后周某將泔水、魚骨頭等倒入廁所附近的垃圾桶里,方便流浪狗食用。3年來流浪狗一直到其放置廁所旁的垃圾桶里吃骨頭、泔水。去年7月15日,張某出外游玩,到周某室外的衛生間方便時,被長期滯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狗咬傷左腿,周某帶其到鄖西縣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針劑6支,后又帶其在城關鎮東營衛生室消炎治療,共支付費用1810元。
同年7月29日,張某因皮膚感染到鄖西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11天,開支醫療費2329.54元。其出院醫囑:住院治療,好轉出院,住院期間需要護理,加強營養;院外繼續臥床休息,創口換藥及對癥治療;定期復查,不適隨診。事后,經基層組織調解無果,張某向法院起訴。
鄖西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近5年以飼養生豬為家庭經濟來源,外來流浪犬長期滯留其庭院處,以豬食為生、視被告為主人。被告未采取徹底、有效措施驅離流浪犬,應視為接受了流浪犬為家犬、替其看家護院的事實已形成,客觀上已成為流浪犬的實際管理人。
被告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強管理,導致原告入廁時被咬傷,對其受傷遭受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周某夫婦賠償原告張某受傷經濟損失共計3759.54元。
(原題為《流浪狗咬傷他人 男子因長期喂食被視為主人賠了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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