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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鄉法官借口“筆誤”修改裁定結果,被裁定違法予以撤銷

中新網客戶端鄭州1月3日消息,不久前,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法官借口“筆誤”修改裁定結果一事經媒體報道后,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2日,記者自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目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新鄉法官的這一行為作出裁定:新鄉縣法院以筆誤為名修改過的裁定書程序違法,予以撤銷;和這一裁定同時被撤銷的還有,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新鄉縣人民院修改過的裁定書作出的復議裁定。
據報道,2016年9月,新鄉縣農村信用社和新鄉市民王建華先后在新鄉縣人民法院和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將新鄉市升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升華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升華房地產公司償還借款、利息及損失。
新鄉縣農村信用社和王建華均勝訴了官司。
新鄉縣人民法院判決升華房地產公司償還新鄉縣農村信用社本金、利息等相關費用3050余萬元。其中大部款項已執行到位。
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判決升華房地產公司償還王建華本金及利息2500余萬元,該案二審時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2018年1月16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王建華向新鄉縣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要求新鄉縣人民法院將執行給新鄉縣農村信用社的3050萬元中扣除信用社的貸款本金2500萬元后,剩余的550萬元給王建華。
王建華的執行異議申請提出后,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下發了(2018)豫0721執異2號裁定書。該裁定書寫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定裁定如下:
“駁回案外異議人王建華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載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出人意外的是,這份蓋有新鄉縣人民法院大印的生效裁定,在發出了12天后,被該院法官以“筆誤”為由進行了修改。修改過的裁定書不僅“更正”了“筆誤”,而且更改了裁定結果。
新鄉縣人民法院“更正”過的裁定書文號為(2018)豫0721執異2—1號。該裁定書全文如下:
“我院于2018年2月11日裁定的案外異議人王建華提起的申請執行人新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執行新鄉市升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糾紛一案的(2018)豫0721執異2號執行裁定書有筆誤,現更正如下:
“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2行‘第二百二十七條’應為‘第二百二十五條’。
“裁定書第4頁第6行‘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本裁定送達之后立即生效。”
在新鄉縣法院以“筆誤”修改過裁定書后,新鄉市中級法院依據修改過的裁定書很快下發了(2018)豫07執復21號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新鄉縣農村信用社應將除本金以外的550余萬元返給王建華。
新鄉縣人民法院借口“筆誤“修改裁定和新鄉市中級法院依據修改過的裁定下發的執行裁定,經媒體曝光后引起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并就此事專門召開了聽證會。并于日前下發了(2018)豫執監94號裁定書。
2日,記者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見到了這份落款日期為2018年12月13日的裁定書。該裁定書寫道:
“本院認為,……新鄉縣法院將王建華的主體地位列為案外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其異議進行審查,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此后又采用補正裁定的方式對當事人的救濟途徑進行變更,明顯違反法定程序。新鄉中院在復議審查過程中,亦未對異議審查程序錯誤的問題進行糾正。
“其次,……在復議審查程序中,新鄉中院未征詢新鄉縣法院的意見,而援引擔保法司法解釋和現代漢語詞典對法律名詞進行解釋,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新鄉縣法院、新鄉中院作出的異議、復議裁定,程序違法,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撤銷。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29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7執復21號執行裁定;
二、撤銷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2018)豫0721執異2號及(2018)豫0721執異2-1號執行裁定;
三、本案由河南省新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查處理。
(原題為《河南新鄉“法官借口‘筆誤’修改裁定結果”被裁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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