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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特朗普遇刺照片,能隨便用嗎?
近日,特朗普遇刺照片在各大社交媒體上廣為流傳,攝影師Evan Vucci也隨之“出圈”。有媒體注意到,部分國內媒體在新聞報道中有關特朗普遇刺照片的來源,標注的是視覺中國。
對此,視覺中國相關人員也作出答復。其要點如下:1、視覺中國展示的圖片為公司自有版權內容或經合法授權,視覺中國有權發布和收費。2、自媒體使用遇刺照片作為配圖,一張2100元;3、視覺中國只授權著作權的使用權,肖像權和物權需自行獲取授權;4、不購買直接使用的,風險自擔。
值得注意的是,美聯社在社交平臺上發布的特朗普遇刺照片,來源標注為攝影師Evan Vucci。而視覺中國提供的照片與美聯社發布的遇刺照片,存在細微差異。兩者最右側特工的頭部位置不同,但角度和站位相同。
一時之間,有關特朗普遇刺照片的版權問題,疑云重重。
特朗普遇刺照片屬于攝影作品
毋庸置疑的是,特朗普遇刺照片屬于攝影作品。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0項,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美國國旗、特朗普、四側環繞的特工、一道鮮紅的鮮血……這一“瞬間藝術”既體現了攝影師的判斷力,又反映出了攝影師對角度、光線、明暗等拍攝因素的選擇,顯然構成攝影作品。依據《著作權法》和我國加入的伯爾尼公約等相關規定,攝影師Evan Vucci的攝影作品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但隨著視覺中國的發聲,特朗普遇刺照片的版權歸屬變得疑云重重。
首先,特朗普遇刺照片大概率屬于職務作品,版權歸屬于美聯社。
其次,如果攝影師Evan Vucci與美聯社之間就其所拍攝的攝影作品簽署有協議,則版權也可能歸屬于攝影師Evan Vucci。
最后,視覺中國也可能通過與美聯社/攝影師簽署協議的方式,享有并行使版權。
因此,在攝影師、美聯社、視覺中國對照片注明的來源不一致,且美聯社與視覺中國發布的圖片并非完全一致的情況下,特朗普遇刺照片的版權歸屬目前仍然是存疑的。也就是說,不管是任何一方維權,均需提供相應的權屬資質等材料,而截至目前還沒有看到視覺中國證明自己擁有版權的相關證據。
同時需要說明的是,著作權許可在商業實踐中的約定非常復雜細致,圖片授權可以包括從獨家到普通許可,從線下到線上,再到具體網絡范圍以及在特定語種文章中的配圖權。視覺中國即使和照片著作權人有合作,也要證明自己拿到的授權符合中國媒體的用圖需要才行。
更進一步而言,視覺中國在其網站提供與特朗普遇刺照片存在細微差異的照片并對外授權,可能是存在風險的,具體需根據視覺中國實際是否獲得授權以及獲得的具體權利內容來判斷。
當然,還有一種極端可能,視覺中國的攝影師恰好與攝影師Evan Vucci,一起抓拍到了相同角度和站位的照片,只是最右側特工的頭部位置不一致。視覺中國作為雇主享有版權。(當然,這種可能性較低,如果有,想必另一位攝影師也廣為人知了)。
未經授權使用特朗普遇刺照片是否構成侵權?
那么對特朗普遇刺照片的使用,相關新聞報道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從而獲得豁免呢?對此,筆者認為,就目前可見的大多數媒體報道而言,未經授權使用特朗普遇刺照片的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依據《著作權法》第24條第3項,“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不可避免,并不是指在不再現或引用作品的情況下,就無法以任何其他方式報道新聞,而是指如果不再現或引用作品,就無法使公眾身臨其境地了解新聞事件的內容。”顯然,要再現特朗普遇刺這一新聞事實,并非屬于不可避免需要使用特朗普遇刺照片的情形,因而不構成合理使用。
當然,如前文所述,特朗普遇刺照片的版權歸屬尚存疑。因此,未經授權使用特朗普遇刺照片雖涉嫌侵權,但并不意味著需要向視覺中國支付2100元,更不意味著向視覺中國支付2100元后使用特朗普遇刺照片就一定不構成侵權。
媒體應當如何應對?
攝影作品凝結了創作者的智力活動,受到著作權法的依法保護,相關媒體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涉嫌構成侵權,對此,傳統媒體和自媒體應提高警惕并高度重視。
筆者建議,如新聞報道中確需使用的,媒體應避免直接使用他人的攝影作品,可適當從網友上傳的視頻中截取少量畫面,作為新聞報道的點綴即可,如此可以降低媒體的侵權風險:
一是由于特朗普遇刺的視頻來源復雜,難以確認著作權人,權利人維權難度較高;二是特朗普遇刺視頻屬于錄像制品,其權利種類有限。對錄像制品的截圖的權利屬性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認定侵權風險較復雜。三是為滿足公眾知情訴求,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上述視頻的截圖是否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情形值得探討。四是即使在司法審判中,法院認定媒體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錄像制品的截圖構成侵權,因截圖的獨創性遠低于攝影作品的獨創性,其判賠金額或遠遠低于2100元的價格。
如此安排,既不會損害攝影師的合法權益,相關媒體在實現新聞報道的同時,也不會對視頻的播放流量造成損失。換言之,此安排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時,也保障了社會公眾獲取重大時事新聞的客觀需求,滿足公眾的知情訴求。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與政策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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