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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補償金僅限于全職太太嗎?
在現代社會,家庭角色的分工日趨多樣化,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模式已被打破。隨著女性越來越多地參與到職場中,家庭中的勞動分配也呈現出新的變化。在這樣的背景下,家務勞動的價值及其所應獲得的補償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那么對于全職在家承擔家務勞動的一方來說,是否有權主張家務補償金?是否僅限于全職太太?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家務補償金的概念和法律基礎。家務補償金是指因家庭分工導致一方承擔了較多的家務勞動,從而犧牲了個人職業發展或其他機會時,有權向另一方主張的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時,應當協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一條文雖然未直接提及家務補償金,但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會考慮到家務勞動的貢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夫妻離婚時,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一規定為家務補償金的主張提供了更為具體的法律依據。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家務補償金的主張并不局限于全職太太。任何一方只要在婚姻關系中因承擔較多家務勞動而犧牲了個人發展的機會,都有權在離婚時向對方主張補償。法律的規定體現了性別平等的原則,即不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家務補償金的主張并非僅限于全職太太,只要任何一方在婚姻中因承擔較多家務勞動而受到損失時,都有權在離婚時向對方主張補償。這一法律規定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以及對家庭中不同角色貢獻的平等尊重。因此,家務補償金的主張權不應受到性別的限制,而應基于實際的家庭貢獻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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