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律師談未成年人犯罪:嚴懲并非解決低齡刑事犯罪根本途徑
@光明日報 1月2日消息,近年來,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極端案例連續出現,一次次地挑戰著人們的心理底線。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發生了一起13歲男孩涉嫌錘殺父母的案件。頻頻發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經從個別現象演化成社會問題。
即便如此,我們只能在道德層面上予以譴責,因為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等八種嚴重暴力犯罪時才應當負刑事責任。既然未成年人作案時不滿十四周歲,那么根據《刑法》規定就不應當負任何刑事責任。對于《刑法》的這一規定,目前還沒有任何可以變通或者突破的空間。
《檢察日報》曾報道,14周歲的“年齡線”甚至讓有些孩子萌生了“犯罪要趁早”的想法,毫無疑問,在這塊“免死金牌”下,未成年人犯罪會越來越多。那么,未滿14周歲是否就應成為犯罪兒童的“免死金牌”?未成年犯罪高發的原因為何??
一、未成年人犯罪首先是一個綜合性的社會問題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獲得信息的途徑非常廣闊。目前,我國的網絡管理體系尚不完善,未成年人獲得的信息往往魚龍混雜。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年齡較小缺乏對信息的篩選能力,面對不良信息(如涉暴、涉黃等信息)的抵抗能力較弱,長期處于這些信息的包圍下,難免會在心理層面上產生變化。
在同樣轟動一時的四川13歲少年殺母案里,十三歲少年袁某,在元旦前將母親殘忍殺害后,砍下母親頭顱,扔進糞桶,隨后還錄了視頻,發到朋友圈炫耀,接著若無其事地跑去上學。同學在看到朋友圈后嚇得魂飛魄散,隨即報警,警察將袁某抓獲后,冷漠的袁某對殺母罪行供認不諱。在這場教育悲劇里,13歲的袁某,已然分不清對與錯、是與非,以及游戲和現實世界里的區別。在他的世界里,殺死母親,就和殺死游戲里的人物一樣。
信息有著很強的示范作用,諸如暴力影視和暴力游戲等的傳播,無疑對青少年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互聯網+”時代下的信息便捷本應為未成年提供更多的學習資源,然而隨之而來的便捷也似乎教會了未成年人“以牙還牙”“睚眥必報”,網絡暴力游戲里的隨意打架和現實中的無聊苦悶讓他們的心中形成了巨大的現實落差,“一言不合”他們就把虛擬世界中隨意斗毆的快感帶到了現實生活。
其次,家庭的溺愛以及教育缺失也是未成年犯罪的不容忽視的原因。很多農村父母為了養家糊口選擇到外打拼,把孩子留在老家讓爺爺奶奶看管。“留守兒童”在形成價值觀的重要節點上未能得到父母的引導,加之多數留守兒童祖輩的文化水平并不高,不懂得如何教育孩子和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多了溺愛少了規束,使得這些留守兒童的規范意識淺薄。
犯罪行為并非局限在留守兒童這一群體。“熊孩子”一度成為2018年微博熱搜的詞語,“10歲熊孩子割斷工人安全繩”、“深圳4個熊孩子刮花54輛車”、“小惡魔車內扔鞭炮,半小時燒毀一臺車”。過去的“熊孩子”可能就是淘氣搗蛋,而如今的“熊孩子”甚至敢違法犯罪。很大的原因在于父母對未成年人放任自流、疏于管理、過分溺愛,這既反映了父母的法治意識淡薄,也反映出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存在嚴重缺失。
二、刑事責任年齡該調整嗎?
在未成年人犯罪頻頻發生的背景下,大量的網友、公眾呼吁應當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甚至有的網友認為應當收回這塊“免死金牌”。但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修改,關系到民生、社會價值走向與政治生活,甚至關系到我國的國際形象。在不能確保不會帶來更多問題之前,不應該帶有主觀情緒地去修改法律。應該從客觀的角度分析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首先,1980年《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標準貌似難以適應當下的時代。自1980年1月1日施行第一部刑法以來,我國從未對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進行過修改,如今該規定已經施行了39年之久。立法的初衷也是認為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應當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成長。然而歷經將近40年的經濟發展,現在的未成年人無論在日常生活還是學習上都擁有著比40年前更多的信息、科技資源,其心智以及身體的發育程度都遠高于40年前的未成年人。用當年的標準來衡量當下的未成年人難免違背了立法本意。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中已經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原來的10周歲降為8周歲,也是意識到了當下兒童的心智發育程度與過去的不同。在這一點上,《刑法》也應該順應時代的發展,可以適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
其次,《刑法》第十七條雖然規定了,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鑒于目前尚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因此現實中幾乎沒有出現過政府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收容教養的案例。導致了被“免死金牌”“免死”的未成年人無法得到有效的規制與管教,有的甚至繼續犯罪,加重犯罪。
其實,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大體上是與國際接軌的。比如日本、德國、意大利等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均為14周歲。但是,世界上也有很多發達國家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保留了一定的彈性空間。比如英國法律規定未滿10周歲的兒童絕對不負刑事責任,10周歲以上不滿14周歲的兒童被推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進行反駁。美國有30多個州沒有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制度,采用通過檢方提交證據來證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來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這類推定刑事責任能力制度將舉證責任交由檢方,將刑事責任能力判斷的決定權交由法院。
因此,若不修改《刑法》中對于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標準,將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與刑事責任完全隔離,似乎難以適應當下的社會,也會造成諸如湖北省孝感市女孩張某被刺案中的不公。
若維持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不變,也可以借鑒英美兩個國家的規定,對于少數嚴重暴力犯罪(如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可以有條件地剝奪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刑罰豁免權。
最后,如果被害人同樣是未成年人,在這種案件中若能對嚴重侵害生命或者身體健康的暴力行為,適當突破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完善入刑的法定條件,或許更能體現雙向保護原則。
盡管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越來越高,但是在當下依法治國的社會中,法律自有其存在的尊嚴。遇到事情時,我們不能只想到推翻現有的法律,應該從多個角度去尋找這樣事情出現的誘因,是否真的是法律的問題。
雖然法律上的“免死金牌”對這樣的案件有一定的影響,但嚴格懲處犯罪兒童并不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途徑。我們現在應該做的是尋找一種更好的教育模式以及針對“免死兒童”的一套完備并輔有人性化的社會矯治體系。對于文章中提到的錘殺父母等匪夷所思卻又現實發生的案例,以及其背后所影射出的社會問題是我們這個社會需要進行反思的。
(作者系律師)????
(原題為《嚴懲并不是解決低齡刑事犯罪的根本途徑》)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