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無法對影片制作成本達成一致,一方單方委托作出《審計報告》
——能否作為確定制作成本的依據?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出資,共同拍攝制作影片。盡管約定了各自的出資額和影片的制作成本,但影片最終的制作成本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需要當事人共同決算確認。若當事人就影片的制作成本存在分歧,一方當事人單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審計報告》,能否作為確定制作成本的依據?

案情
甲、乙聯合攝制影片,共同對影片出資并合作拍攝制作,甲負責影片的資金管理,同時負責影片的財務及會計賬簿。雙方以各自的出資與實際制作費的比例確定收益分配比例。影片殺青后,雙方對賬時對影片實際制作費的數額產生分歧。因長久無法達成一致,甲向乙發出審計通知,提議共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影片的制作費金額,請求乙在7日內回復,逾期未回復,視為乙放棄審計事務的參與權,甲將單方委托。收到通知后,乙未在7日內作出回應。甲單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影片的制作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確定影片的制作費金額。甲將《審計報告》發送給乙,乙收到后仍無回應。甲發行影片后產生發行收益,以《審計報告》確定的制作費為依據,結合各自的實際出資比例計算各自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款項。甲向乙結算發行款。乙對收益款項提出異議,認為其收益比例有誤,甲單方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作為確定制作費的依據。

問題
甲單方委托出具的《審計報告》能否作為確定制作費的依據?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對于當事人單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意見,并無禁止或限制,如果對審計意見所作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予以反駁或者有理由足以反駁并提出鑒定申請,法院予以準許。

該案中,甲乙雙方無法完成對影片制作費的確認,分歧無法解決。甲先與乙協商委托審計事宜,未獲回應后為解決分歧單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無不當。出具《審計報告》后,甲也及時抄送給乙。乙收到《審計報告》后并未提出異議。乙雖然不認可《審計報告》對制作費的結論意見,但既未舉證證明《審計報告》的結論有誤,也未提出其結論錯誤的正當理由,更未提出重新委托審計的主張。《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乙僅提出對《審計報告》所出結論的反駁主張,但對該主張未提供任何的證明予以證明,甚至未作出合理解釋,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因此,甲單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能夠作為確認影片制作費的依據。

在影片合作創作關系中,收益比例通常以實際出資比例計算,而實際出資比例以各自的實際出資額結合實際制作成本計算。在各自或一方的出資額能夠確定的情形下,決定各自收益比例的條件是確定制作成本。實踐中,當事人會因制作成本的分歧而產生糾紛,以致為合同履行造成實質障礙。如果具備審計條件,主要指負責影片制作并管理影片會計記錄及賬簿的一方,即便未提起訴訟也可以單方審計,若審計報告真實、合法,結論合理,對方當事人無法提供反駁的證據,單方委托并出具的審計報告,仍可以作為確定影片制作成本的依據。
參考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75號民事判決書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