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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車運輸交叉污染舊案:19年前就曾被曝光,如今為何卷土重來
陽光下沒有新鮮事。
近日,罐車“卸完煤油直接裝食用油”亂象被媒體揭露后引發全面關注。但這并不是媒體第一次曝光類似案件。
早在2005年,南國早報就曾報道“罐車清洗難防交叉污染,拉完危險化學品后又拉食品”的罐車亂象,而2015年,湖南電視臺都市頻道也曾揭露過有毒化學品運輸車違規運裝食用油內幕。
罐車運輸亂象,早前已有多次被揭露
2005年12月,新桂網-南國早報在《罐車清洗難防交叉污染 拉完危險化學品后又拉食品》一文中披露,對南寧市槽罐車的運輸監管,還處于相對的“真空”狀態,罐車“洗澡”難防交叉污染,拉完危險化學品后,簡單清洗后又拉食品。
報道中提到,拉了汽油拉糖蜜,拉了柴油拉酒精,拉了燒堿又拉雙氧水……就是這樣的槽罐車,卻成了南寧市一些路邊洗車店的常客,也是嚴重的二次污染隱患的“主兒”。據南國早報披露,一家清洗槽罐車的洗車點抽來洗車的水,竟然是直接從旁邊的污水溝抽上來的。而一輛剛拉完燒堿的槽罐車司機表示,洗了車準備去拉糖蜜(醬酒原料之一)。食用酒精、松節油、柴油汽油也拉,每次拉不同的東西,就到這家洗車點洗一洗。
2015年,湖南電視臺都市頻道 《都市1時間》報道,《真相大調查》記者接爆料稱,湖南衡陽、永州等地不少罐車裝載強腐蝕性化學品運送到目的地后,為節約成本避免車輛放空回程,會在當地裝載其他貨物運回。記者隨后調查發現,這些化學品運輸車輛往回拉的,竟然是與市民們身體健康息息相關的食用油。這些食用油當中,有一部分被運到了長沙縣,經過分裝上市,最終流向了市民的餐桌。記者歷經半個月,橫跨湘粵兩省,行程三千多公里,直擊了這一嚴重威脅食品安全的黑色運輸鏈條。
記者追蹤的運輸車輛開到廣東佛山市高明區的一處廠房,將從衡陽運來的燒堿卸在了這里。隨后來到東莞市麻涌鎮,在一家洗車場內僅用自來水簡單清洗后,最終停在了廣州一家油脂公司的停車場內,并在這家企業內裝載了超過40噸的一級大豆油。隨后這輛車開始一路返回湖南,并最終把這些大豆油送到了長沙縣黃興鎮的一家油脂廠內。該油脂廠工作人員宣稱無任何添加,會將車罐里的大豆油直接灌裝貼標出售。
報道播出后,長沙縣食安辦迅速反應,聯合長沙縣食藥監,長沙縣交通運輸局,黃興鎮政府和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對湖南上述油脂廠進行了查處。執法人員責令該廠家暫停生產,同時也對油廠內八個儲油罐內的油品全部進行了抽樣檢測。在遠赴廣東調查的過程中,記者也發現,危化品車輛混裝食品原料,違規運送“回頭貨”的現象并非此案個例,省內衡陽、永州等地,也存在此類違法亂象,經記者取證舉報后,各地的交管、食安部門展開省內徹查行動,嚴打違法運輸亂象、嚴查食品安全隱患。
為節省成本不清洗罐車,嚴重危害食品安全
從南國早報的報道來看,為了搶生意,槽罐車個體司機都這樣沖洗槽罐。“當然最好是一輛槽罐車只運一種產品,但現在競爭激烈,司機為了搶生意都搶破頭了,誰還管那么多”。
一輛罐車交叉拉貨屬平常,而正規清洗過程很復雜。業內人士介紹說,汽車槽罐正規的清洗過程十分復雜:首先要對槽罐注滿水,然后再通蒸汽高溫加熱,這樣可以洗掉罐內殘留的一部分危險化學品。排凈水后,再派人鉆入槽罐,使用不同種類的專用清潔劑,清洗不同的危化品。由于下罐清洗容易產生危險,工人每下一次槽罐,都要辦一次安全許可證,“這些車隨便在外面亂洗,根本不符合要求,很容易導致交叉污染”。
南國早報報道稱,運輸監管,處于相對的“真空”狀態。南寧市交通局運管處安全員表示,據他了解,對槽罐車司機不規范的洗車行為,有關規定中并沒有具體的罰則。區質監局特種設備監管處有關人士則介紹說,他們對槽罐車清洗后的檢測,主要在年審時進行,平時槽罐車的清洗情況,他們也并不十分清楚。
而據近期《新京報》的報道,由于近兩年罐車增多,競爭加劇,罐車運輸價格也降了不少,這就逼迫許多罐車不得不在返程時想辦法配貨,在這樣的情況下,許多罐車就將目光放到了煤制油上。與此同時,在運費逐步降低的大背景下,運輸食用油的罐車不僅做不到專車專用,許多罐車為了節省成本,甚至連罐體都不清洗。
“這個案件非常惡劣,對食品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也對中國食品的國際形象造成了嚴重破壞。”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執業律師葉竹盛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本案中對司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在刑法上的定性,可以適用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據《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條、第144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發所食物經濟研究室助理研究員楊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我國在食品安全領域,做過很多努力,但基于經濟發展和食品安全平衡的角度,懲罰性賠償制度執行力度和落地情況有待進一步提升。“過于嚴厲的懲罰性措施對于還在發展初期或發展中的食品企業來說,可能會直接影響產業的發展。”
回顧食品安全領域過去的案例,相應的政策往往是發生了較大事件后才有所改變調整,出了事才彌補的慣性,使得食品安全領域的制度建設上,存在滯后或惰性的問題。
楊鑫建議,相關的法律制度應該要更加嚴厲一些。然而,僅靠政府抽查或者行業自律,對于如此龐大的流通環節,從技術和可操作性上,較為困難,也非長久之計。尤其流通領域,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管的力量,包括協會、媒體、消費者等主體,去監管大量的環節。
具體執行上,可以建立一套激勵機制,鼓勵食品系統的參與者進行主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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