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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稱學界聚焦輕罪擴張應對策略,胡云騰:應當重視程序公正
輕罪治理成為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學者呼吁重視程序公正。7月7日,《中國法治實施報告(2024)》發布會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與法治實施”專題研討會在京展開。
隨著我國犯罪治理邁入“輕罪時代”,如何用中國式現代化的理念和標準來治理輕罪,成為學術熱議話題。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胡云騰在研討會上表示,輕罪問題是當前刑事訴訟法實施的主要問題,輕罪的治理也應當重程序,“不能因為是輕罪,程序就可以簡單,律師辯護權就可以克減,程序公正同樣應當引起重視”。
2023年刑事訴訟法領域的一個高頻詞是“輕罪治理”。報告顯示,近年來,我國刑事案件總量雖然長期高位運行,但總體呈現“多而不重”態勢,全國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999 年的16.2 萬人下降至2023年的6.1萬人,占比從25.1%下降至3.6%。與此同時,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人數占比從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其中,危險駕駛罪、盜竊罪、幫信罪、掩隱罪、詐騙罪合計占審查起訴案件的53.7%。
報告認為,輕罪的治理、追訴、審判等問題將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實施關注的重點,繼續優化、細化輕罪案件的快捷、高效、簡易的處理方式,仍是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
以醉駕問題切入探索輕罪治理,學界聚焦輕罪擴張應對策略
二十大報告強調,“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報告指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適應刑事犯罪結構變化,司法機關已經開始了對輕罪治理體系的實踐探索。比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明確提出構建治罪與治理并重的輕罪治理體系。
輕罪治理體系的一個切入點就是正確看待和處理醉駕問題。澎湃新聞注意到,近年來,危險駕駛罪逐步成為我國刑法體系中發案數第一的罪名,2023年,危險駕駛罪上升15.25%。對于每年近30萬人因醉駕而入罪并承擔犯罪附帶后果(如開除公職、吊銷執業資格、解除勞動合同、子女就業受限等)等問題,社會上出現的爭議和非議越來越多。
在此背景下,2023年12月“兩高兩部”出臺了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意見,構建了全方位、立體化、多層次的醉駕治理體系,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實現刑事懲罰與行政處罰有效銜接,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醉駕案件處理中的問題。
“如何應對輕罪的大幅度擴張,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報告指出,在輕罪立法擴張既成事實的現狀下,刑法學界開始將研究重點聚焦于輕罪擴張的應對策略上,尤其關注犯罪附隨后果、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等問題。
比如,有學者認為應當廢除犯罪附隨后果等相關制度,認為作為一種隱性的懲罰措施,犯罪附隨后果以犯罪附隨后果的形式廣泛存在,應對其進行廢除。但更多的學者是主張對犯罪附隨后果制度進行優化。例如,有學者認為“刑罰體量輕而附隨后果苛重”的倒掛現象阻礙著輕罪治理體系的構建,應將犯罪附隨后果的功能定位于監管性,借助刑法規制使犯罪附隨后果制度的適用實現協調化、規范化,同時需要構建復權制度與前科消滅一同化解規范性評價。
也有學者認為,“非犯罪化”“犯罪附隨后果規范化”以及“前科消滅”等對策提議均存在一定短板,應從限縮犯罪信息的獲知途徑進而淡化前科歧視效應入手,實現兩種分離:一是分離前科與前科報告義務,將前科報告義務的前提限定為“執行過刑罰”;二是分離犯罪記錄登記內容與公布內容,進而全面登記、限制查詢、擴張封存。
“我們現在刑事訴訟法實施當中最容易出問題就是輕罪問題,因為認為罪很輕,所以就辦得粗糙一點、不公正一點。”胡云騰表示,從立法上來講,輕罪的標準、范圍到底如何界定、控制還沒有統一的認識,輕罪問題怎么把握、處理,需要不斷總結經驗,“這些犯罪的人主觀惡性并不大,社會危害性也不大,而且很多還是年輕的學生,把他們納入打擊范圍,對國家的長治久安不利”。
報告因此提醒,面對大量的輕罪案件,我國嚴苛的前科處罰(前科報告、職業限制、政審等),使得很多輕罪案件展示出“輕罪不輕”、刑罰懲罰與附隨后果“倒掛”的現象,“這容易把輕罪之人推向社會的對立面,使其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可以借鑒現有的針對未成年犯罪人設置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建立針對成年犯罪人的輕罪記錄封存制度,并探索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
輕罪治理體系“雷聲大雨點小”,探索犯罪附隨后果制度配套改革
隨著輕罪案件數占比的加重,對輕罪案件處理的科學性程度將在整體上決定我國對刑事案件處理的科學性程度。前述報告指出,輕罪的治理、追訴、審判等問題將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實施關注的重點,繼續優化、細化輕罪案件的快捷、高效、簡易的處理方式,仍是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
不過,報告也直言,目前的輕罪治理體系還處于“雷聲大雨點小”階段,雖然在刑事訴訟法領域成為高頻詞,但在司法實踐中最值得一提的樣本,除去過去的“少捕慎訴慎押”,無非就是“兩高兩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及對于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剛畢業大學生等從寬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印發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三件而已。
前述報告認為,當前司法實踐開展的探索多側重于“點”的層面,至于訴訟環節、階段的優化,尚未基于“輕罪治理”這一命題形成完善體系,“輕罪治理面臨犯罪附隨后果制度不盡完善、起訴裁量權行使存在無監督、輕罪案件訴訟程序亟須規范化等現實困境”。
報告認為,改革需要在“面”的層面實現刑事訴訟流程前后、內外的一體化推進。“面”的層面主要分平面和立體兩個方面。平面是指將現有的成功經驗平行擴展到其他方面去,這一方面的舉措主要是建立梯次過濾機制,是指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輕罪案件,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終止訴訟處理,并替代以非刑罰方式處理。
“對此,要借鑒醉駕治理經驗,將有益的治理經驗逐次擴展到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等輕微犯罪治理中。”報告表示,梯次過濾機制的潛在含義在于,即便以刑罰方式處理了犯罪人,將來也要考慮其復歸社會的需要。因此,要探索犯罪附隨后果制度配套改革。
所謂立體,是指實現輕罪處理不同層面間的協調:一是要實現實體與程序的一體協調。輕罪區分標準存在實體和程序上的疑難,應基于刑事一體化的考慮,在效果上實現實體和程序適用標準上的統一。二是要實現刑事訴訟全流程的一體協調。公檢法司的職能定位不同,在推動輕罪治理體系構建的認識上可能存在不同傾向,應協同推進輕罪區分標準在訴訟中的協調適用,避免出現不同環節的標準矛盾。三是要實現治罪與治理的一體協調。將輕罪區分標準從刑事司法實務向社會治理傳導,從而實現治罪與治理并重。
報告提醒,在這個過程中,司法機關必須牢記,輕罪治理的目的,不僅在于懲治犯罪,而且在于化解矛盾糾紛。
“輕罪的治理也應當重程序,不要因為是輕罪,程序就可以簡單,律師辯護權就可以克減,輕罪程序公正同樣應當引起重視。”胡云騰表示,在案件繁簡分流的背景、訴訟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有一些輕罪問題處理因程序不到位,引發當事人和律師的不滿,這是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刑事訴訟改革的重點應當重視程序的價值,讓訴訟程序在保證司法公正方面切實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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