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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發布!《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上海:將全市規范→
此前,小云在和大家討論
電動自行車相關話題的時候
發現大家對電動車充電收費
都表示:貴!希望規范!
好消息來了!
事關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
上海將全市規范!
詳情如下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政策
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
6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明確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時的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要求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更多重點內容請您下滑查看
充電費用:實行價費分離
嚴格明碼標價
價費分離
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充電費用主要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
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明確升級改造時間節點,要求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明碼標價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嚴格落實有關電價政策
居民住宅小區內
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
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
居民住宅小區外
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
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
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戶推送計費模式、充電時長、收費金額等信息。
各地應鼓勵市場競爭,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電設施運營單位。
同時,《通知》還提及了推動降低充電服務費、推動充電設施由電網直接供電等內容。想繼續了解的友友,可查看《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
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
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電動自行車是群眾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引導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是消除安全隱患、保障用電安全的重要措施。但目前部分地區充電收費行為不規范、充電費用偏高,影響了群眾戶外充電積極性。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整治工作有關要求,規范充電收費行為,引導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合理形成,推動降低群眾充電負擔,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電費用實行價費分離,嚴格明碼標價。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充電費用主要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明確升級改造時間節點,要求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采用圖片、動畫等生動易懂方式展示收費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戶快速準確理解。
二、嚴格落實有關電價政策。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
三、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戶推送計費模式、充電時長、收費金額等信息。各地應鼓勵市場競爭,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電設施運營單位。
四、推動降低充電服務費。具備運營能力的街道辦、居(村)委會、小區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以及由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電設施,并從低確定充電服務費。對第三方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倡導小區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不收或少收場地租賃費用、不參與或降低收入分成,將讓利空間用于降低充電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單位接受委托與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簽訂運營合作協議時,應與業主充分溝通,遴選優質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合理確定充電服務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單位應積極協助做好充電設施選址、建設安裝、接電報裝等工作。
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通過給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更好發揮國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有關方面簽訂運營合作協議時,簽約運營期限可與設備折舊年限適當銜接,倡導簽訂5年及以上運營合作協議,穩定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投資預期、攤薄資產折舊成本,為降低充電服務費創造條件。
五、推動充電設施由電網直接供電。電網企業應按照“能改盡改”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充電設施加快改造,盡快實現向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直接供電。現有居民住宅小區尚未實現電網企業直接供電的,鼓勵產權單位向電網企業整體移交供電設施,為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直接供電創造條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充電設施,原則上應當由電網企業直接供電,避免因轉供推高充電成本。
六、依法加強監管。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及時制定和完善相關價費政策,加大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合理確定服務費,以及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單位主動讓利等工作的引導力度,注重運用聯合約談、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斷規范充電收費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相關投訴舉報和人民群眾反映,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自覺規范充電收費行為,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各地要高度重視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推動降低充電收費對引導群眾戶外充電、保障用電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政策落實,并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各地相關部門要加強協同聯動,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動降低戶外充電服務費,讓群眾能承擔、愿意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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