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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對父母私下送走男嬰獲取8萬元報酬,被判拐賣兒童罪
2016年12月8日,男嬰樂樂(化名)在衡南縣第五人民醫院誕生。
然而,樂樂的父母家境窘迫,且之前已有三個未成年孩子,經濟壓力巨大。另一方面,何某的女兒因為沒有生育孩子曾兩度離婚,她正迫切為女兒尋找一個養子。
雙方約定,何某一方出8萬元“補償費”收養樂樂,并請來居委會婦女主任蔣某撮合。
看似雙方的問題都得到了解決,但是這種私下收養涉嫌拐賣兒童。
近日,衡南縣法院的一份判決書顯示,盡管雙方重新簽署收養協議,但樂樂的“外婆”何某、親生父母、婦女主任蔣某仍因此獲刑。
2016年12月8日,時年44歲的王某與時年32的劉某迎來了兒子樂樂的誕生。
王某與劉某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兩人共同撫養著三個未成年的孩子,一家人租住在衡陽衡南縣車江鎮友誼街。劉某負責在家管教孩子,家庭收入主要靠王某外出打零工賺錢。王某的懷孕讓原本十分拮據的家庭更加窘迫。但劉某懷孕之后,身體狀況不能引產。兩人都知道,撫養四個孩子將給他們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
另一方面,何某有個女兒,因為女兒沒有生育孩子曾兩度離婚,女兒的遭遇成了何某的一塊“心病”。
8萬元領養新生男嬰
何某早有想法抱一個孩子給女兒撫養,便一直在醫院打聽情況。得知王某與劉某家庭負擔重,已有三個小孩,可能不會要這個新生男嬰,何某動了心思。
因與王某、劉某不熟,何某特地找到了時任衡南縣車江鎮友誼居委會婦女主任的蔣某。當時蔣某恰好在醫院照顧自己女兒生小孩,就在劉某隔壁產房。何某想出錢領養劉某的新生男嬰,請蔣某幫忙從中撮合,蔣某答應了下來,將何某愿意出8萬元領養新生男嬰的想法告知了王某和劉某。
得知此想法后,王某、劉某二人回復蔣某,同意將樂樂交給何某領養。之后,雙方約好見面給付小孩及費用的時間、地點等事宜。
2016年12月22日下午,王某、劉某帶著樂樂在衡南縣云集鎮的賓館開了一間房,等待領養人的到來。之后,蔣某帶著何某夫妻及其女兒李某如約而至。何某一方確認樂樂沒有問題后,將8萬元現金交給王某,抱走了樂樂。然后,王某和何某又各拿了1000元“辛苦費”給蔣某以表示感謝。
王某、劉某將該8萬元用于還債、購買一套二手房等家庭開支。
然而在樂樂被抱走兩個月后,衡南縣公安局車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了端倪。
2017年2月21日,民警電話通知婦女主任蔣某,口頭傳喚王某、劉某到案。到案后,三人如實供述了主要情況經過。“我們沒有向對方提出一定要給多少錢之類的,就是不給錢也會同意的。”兩人稱,何某是看在自己條件差才多給了些錢的。婦女主任蔣某稱,她是應雙方懇求,才做了這個中間人,不是主動而為,“我是出于一片好心,也沒想在中間拿什么好處,沒想到好心辦了壞事”。
次日,樂樂的“外婆”何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情況經過。
2017年3月7日,樂樂親生父母王某、蔣某分別向衡南縣公安局車江派出所退繳違法所得。2017年3月24日,王某、劉某和何某的女兒李某夫婦簽訂了《收養協議書》,約定王某、劉某將該新生男嬰送李某夫婦收養。李某夫婦書面承諾將新生男嬰視如己出,撫育成人。
親生父母、外婆與中間人均屬犯罪
王某、劉某與何某的行為真的只是送養與收養嗎?
衡南縣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劉某的行為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應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但被告人王某、劉某的犯罪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與其他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對被拐賣兒童、親人帶來巨大創傷有較大區別。且王某、劉某文化程度不高,社區矯正機關經調查評估后認為,二人均老實本分,此次犯罪系二人法律意識淡薄所致;案發后二人認罪態度好,悔罪感強烈,家中三個子女均未成年,需人撫養,綜上,以王某和劉某犯拐賣兒童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各處罰金五千元。
作為中間人的蔣某,法院認為蔣某明知王某、劉某拐賣兒童,仍在買賣雙方之間,居中介紹促成交易,并從中非法獲利,應以拐賣兒童罪共犯論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作為樂樂外婆的何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提醒
私下收養小心違法
要注意的是,私下收養孩子雖然從形式上看,滿足了部分家庭無力撫養小孩,和部分夫妻不能正常生育后產生的送養及收養需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該種私下送養收養行為已屬違法。
根據法律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多項法定條件才具備收養資格,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也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該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原題為《一次私下收養導致三方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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