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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時丈夫不讓妻子見女兒,上海一法院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原本約好輪流撫養女兒,但隨著雙方矛盾升級,丈夫將女兒接走并藏匿。
7月3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獲悉,6月28日,該院對這起離婚分居期間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侵害案件,首次嘗試發出人格權禁令。
該份禁令明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屬于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侵害,及時維護了婦女兒童人身人格權益。

上海寶山法院發出人格權禁令。上海寶山法院 供圖
上海寶山法院介紹,曲女士與馮先生結婚數年,兩人育有一個女兒名叫小玲,后因感情不合處于分居狀態。分居后,曲女士與馮先生協商約定小玲由雙方輪流撫養,周一至周五由馮先生撫養,周末由曲女士撫養。
然而,隨著夫妻雙方矛盾的不斷升級。2024年4月某日,在馮先生接走小玲后,就再也沒有將小玲送回曲女士處。曲女士反復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聯系馮先生,詢問小玲的具體情況,馮先生一直未作出有效回應。
之后,曲女士多次報警求助。即便是民警多次聯系馮先生,馮先生仍未告知曲女士小玲的具體住所及相關情況。曲女士只得將馮先生訴至法院,請求丈夫馮先生禁止藏匿婚生女小玲。
法院受理后,組織雙方到場聽證。聽證會上,馮先生認為,曲女士的家庭條件不適宜撫養婚生女小玲,也不希望曲女士在雙方離婚糾紛尚未解決時上門打擾,故不同意告知曲女士婚生女小玲目前的具體住址。
上海寶山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或者阻礙另一方行使監護權、探望權。
該案中,馮先生確實存在不告知曲女士其婚生女小玲的具體住址及阻止雙方接觸的行為,故對曲女士提出的馮先生停止藏匿婚生女小玲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作出以下人格權禁令:禁止被申請人馮先生藏匿婚生女小玲,即被申請人馮先生應當如實告知申請人曲女士雙方所生之女小玲的具體住址,并配合曲女士探視婚生女小玲。
同時,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減少禁令履行過程中雙方的感情矛盾對未成年人身心的影響,上海寶山法院還將人格權禁令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發送給屬地婦聯,由其選派社工全程跟蹤、疏導,保證禁令履行的實效。
本案主審法官、上海寶山法院大場人民法庭副庭長王益奇介紹,人格權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本身屬于一種臨時性的保護措施,旨在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防止侵害人格權的損害后果發生或擴大,具有對人格權保護的事前預防功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的規定,在確實存在不法侵害的情況下,“藏匿孩子”所對應的監護權可以適用人格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與人格權侵害禁令相比,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發生或再次發生的禁令。該禁令是人格權侵害禁令在家庭暴力方面的具體化、特殊化適用。
在“藏匿孩子”問題上,兩者的適用條件差別在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有的可以認定為屬于“家庭暴力”,此時,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更為妥當。同時,并非所有的行為均可認定為“家庭暴力”,能否認定“家庭暴力”還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審查。所以,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的,但確實有保護必要的,可參照適用《民法典》第997條的規定,申請侵害人格權禁令加以保護。
此外,人格權侵害禁令是一種臨時性的保護措施,不能解決夫妻雙方關于子女撫養、探視的全部問題,相關問題應通過普通民事訴訟解決。
(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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