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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薅羊毛行為所取得的商品是“贓物”嗎?
“薅羊毛”行為,即利用商家推出的各種優惠活動、紅包獎勵、積分兌換等機制,以相對較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獲取商品或服務。那么,這種薅羊毛行為是否合法呢?通過薅羊毛行為所取得的商品是“贓物”嗎?李邁律師為我們解讀。

01
薅羊毛行為分類
合規薅羊毛:消費者在遵守平臺規則的前提下,利用優惠信息或活動規則,以合理方式獲取優惠或商品,屬于正常的市場行為。
違規薅羊毛:利用平臺技術漏洞、虛假注冊、惡意刷單等手段,大量獲取優惠或商品,嚴重損害商家利益,甚至觸犯法律。

02
薅羊毛行為中的商品是否構成贓物?
在法律上,“贓物”通常指的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財物,例如專業“刷單”、虛假交易、騙取平臺補貼等行為,其核心在于“非法性”,即財物的取得方式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若消費者遵循平臺規則,使用真實身份和合法手段參與優惠活動,其獲得的商品是通過正當途徑取得的,不屬于贓物。例如,使用優惠券在商家指定時間內購買商品,這是合法的市場交易行為。
若消費者通過欺詐、惡意串通、利用系統漏洞等不正當手段大量獲取優惠或商品,這些商品則可能被視為贓物。以廣州市某農產品公司被騙案為例,犯罪嫌疑人通過搭建刷單微信群,使用虛擬電話號碼注冊新用戶,領取并大量使用新人優惠券進行刷單交易,最終將低價購得的商品轉售獲利。這一行為不僅違反了平臺規則,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權益,也構成了詐騙罪。法院最終判處相關嫌疑人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這意味著,若違規薅羊毛行為被認定為不當得利,商家有權要求行為人返還其不當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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