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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民警依法履職免責,讓執法更有底氣
公安部近日制定并發布了《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規定》,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依法履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等。
出臺這一規定,固然是日漸嚴峻的形勢使然。公安民警執法過程中,與犯罪分子面對面“較量”,有太多的不可控因素,自身很容易受到不法傷害。根據公安部統計,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里,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2003人,因公負傷或致殘2.5萬人。其中,2017年犧牲361人,平均年齡只有43.5歲。在這些流血犧牲事例中,很多與民警在執法執勤過程中受到暴力襲擊、報復傷害、妨害阻礙有關。如何更好地保護執法民警,理應進入立法者的視線。
不僅如此,在公安民警的執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一些“副作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害。如果讓依法履職的民警后果自負,無異于是對正常執法行為的否定,當執法者再面對違法犯罪行為時,難免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謹慎心態,戰戰兢兢、畏懼不前,也會在無形中助長犯罪分子的氣焰。
此次《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民警依法履職造成損害,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利于從法規層面為執法者解除后顧之憂,讓他們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更重要的是,釋放出保護執法人員、遏制違法犯罪的強烈訊號,有利于警醒那些潛在的違法者遵守法律規定,放棄心存僥幸。
不過,也有人表示擔憂:如果民警執法不用承擔責任,會不會讓警察執法肆無忌憚,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其實,這一顧慮完全沒有必要。
從立法的初衷看,這一《規定》所保護的,僅是民警合法履行的職務行為,而不是為非作歹的行為,如果民警采取不合法、不合規的執法手段,就不屬于保護的范圍,承擔法律責任就是必然的后果。而《規定》對保護內容、流程等事項的具體化,也有利于防止權力庇護。
還有人擔心,如果民警依法履職免除個人責任,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真空”,又該如何彌補?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條例》對此考慮得比較周到,在明確民警個人免責的同時,規定“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如此,就與《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實現對接,讓該有的國家救濟不缺位。
規制權力、保護權利,乃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對于警察權力,固然要通過《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規制,如規范警察的職責范圍、執法程序、義務紀律,規定執行職務應“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等,而《規定》明確的“民警依法履職免責”,這種針對執法主體的“導向激勵”,同樣是對警權的規制,有助于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理應得到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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