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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雪草利用影響力受賄百萬,系安徽省政府原秘書長楊敬農哥哥
2018年12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楊雪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澎湃新聞注意到,楊雪草即已落馬的安徽省政府原秘書長楊敬農的胞兄。
上述刑事裁定書介紹,楊雪草,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懷寧縣,漢族,初中文化,系合肥順祥船務有限公司負責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因涉嫌犯受賄罪,他于2017年6月27日被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由馬鞍山市公安局執行,同年7月13日被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此次,二審法院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了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其中,楊雪草的受賄事實為:楊雪草與楊某2(即楊敬農,已判刑)系同胞兄弟。1993年至2013年間,楊某2先后擔任安徽省外經貿委(廳)對外貿易管理處副處長、處長、安徽省商務廳副廳長、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等職務。
2006年上半年,楊雪草請求楊某2利用其擔任安徽省商務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蕪湖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攬馬鋼股份有限公司貨物運輸方面提供幫助,并告知楊某2,蕪湖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已承諾給楊雪草好處費。后楊某2利用其職務便利,為蕪湖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在上述承攬事項上提供幫助。2007年至2016年8月,楊雪草多次收受蕪湖大唐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及副總經理邱某所送人民幣合計40.9萬元。楊某2知曉楊雪草收受李某等人所送財物的事實后,并未要求楊雪草予以退還或上交。
2012年,楊雪草請求楊某2利用其擔任蕪湖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蕪湖市華運航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鄭某1之妻余少華工作調動之事提供幫助,楊某2允諾幫忙并出面協調。2014年10月,余少華工作調動之事順利完成,鄭某1因此免除了楊雪草于2009年因買房找其所借人民幣30萬元債務。2015年春節期間,楊雪草將鄭某1免除其人民幣30萬元債務之事告知楊某2,楊某2并未要求楊雪草將該財產性利益予以退還或上交。
原判認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為:2008年8月至2013年2月,楊某2任蕪湖市委副書記、蕪湖市人民政府市長。楊雪草身為楊某2胞兄,利用楊某2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合肥黎明水電安裝公司蕪湖分公司負責人馬某、馮某在承攬工程、催要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并于2010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收受馮某、馬某人民幣合計132萬元。
2018年9月一審判決后,楊雪草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楊雪草伙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楊某2,利用楊某2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0.9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楊雪草利用其弟楊某2擔任蕪湖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接受他人請托,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楊雪草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楊雪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楊雪草歸案后,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自愿認罪,悔罪表現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楊雪草關于不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僅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一罪,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楊雪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楊雪草的胞弟楊敬農出生于 1966年3月,安徽懷寧人。2016年年末,他在安徽省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的崗位上被宣布接受組織調查。
2018年6月27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楊敬農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敬農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他被指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62.0353萬元(其中597.0299萬元未實際領取)、港幣10.8萬元、美元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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