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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多次拒絕送貨上門,法院:外賣平臺應承擔違約責任
為圖省事,外賣騎手并未將餐食送至訂單指定地點,而是放在小區的集中存放處或保安室,引發顧客不滿。
近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外賣合同糾紛案,認定外賣平臺承擔違約責任。最終,雙方自愿接受調解,并達成和解協議。
鄭某在某外賣平臺點了數十份外賣,但每次平臺指派的騎手將餐品送到小區后,便電話通知鄭某已將外賣放在小區門口安檢臺,讓其自行下樓取餐。鄭某提出反對并要求送到配送地址,但騎手都未予理會,有時還言語頂撞鄭某,鄭某聯系平臺維權未果,遂將平臺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2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鄭某在平臺點外賣的目的是期望不用下樓即可在家享用美食,外賣平臺恰好提供相應的外賣服務。根據鄭某注冊時與該平臺簽訂的用戶協議條款約定,外賣訂單中所包含的全部內容構成外賣合同的內容,同時,約定用戶知悉并授權平臺協調相應的配送資源向商家取貨并將商品送達用戶指定的收貨地址,用戶向平臺支付相應的配送費用。
因此,外賣平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安排騎手及時妥當地向商家取餐并送交用戶指定的收貨地點。現作為平臺“輔助履行人”的騎手未按合同約定將餐品送至鄭某指定的收貨地址,而是將餐品送至小區保安室,不符合合同約定,屬于瑕疵履行,平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庭后,原、被告雙方均希望法院進行調解,后自愿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告當場向原告支付1000元并誠懇道歉。
(原標題:《外賣多次拒絕送貨上門,維權未果后,顧客選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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