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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律師調查令制度正式施行
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12月28日報道,今后,當事人收集證據主張合法權益將更加容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今天正式印發《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在民事訴訟的起訴、審理、執行階段,經人民法院批準,律師可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律師調查令是什么?
律師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經代理律師申請,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準,由指定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的單位、組織或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
《規定》全文做了哪些明確規定?
《規定》全文共十六條,對律師調查令的適用范圍、申請程序、審核簽發、使用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明確,律師調查令僅適用于民事訴訟的起訴、審理、執行階段,其中,審理階段包括一審普通程序和二審程序。
《規定》明確,包括由接受調查人保管并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的書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獲得的證據及信息僅限于本案訴訟使用。
《規定》同時規定,律師調查令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期限屆滿后自動失效,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完成調查的,可申請延長期限一次。
此外,針對接受調查人、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及公職人員不配合律師調查令接受調查,持令律師濫用調查令等情形,《規定》還強調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單位的法律責任,保障律師調查令的強制力和拘束力。
據了解,廣東省是全國較早開展律師調查令改革探索的省份之一。深圳寶安區法院于2013年4月在全省率先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廣州中院、惠州中院等2個中級人民法院及廣州南沙自貿區法院、佛山順德區法院、深圳南山區法院等14個基層法院均出臺律師調查令改革文件。
(原題為《律師調查令制度在粵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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