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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花酒母公司青海春天:子公司違法宣傳被罰款80萬元
被“3·15”曝光的聽花酒母公司青海春天子公司又遭罰款。

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月26日,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春天”(青海春天),600381)公告稱,子公司北京聽花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于6月25日收到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告稱,今年3月,朝陽區市監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銷售聽花酒過程中,存在違法宣傳問題,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經批準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過調查,朝陽區市監局認為,當事人的業務員在銷售聽花酒產品時,進行了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當事人作為酒類銷售企業,應當對酒類及食品廣告中禁止宣傳治療功能、功效作用等內容的事項知曉,且當事人提供了《體驗店合規迎檢常規注意事項》PDF文件,該文件要求體驗店店員在接待消費者時所用話術不能提及功效,當事人在明知在接待消費者時不能提及聽花酒具有相關功效的話術情況下,還要求或默認員工向消費者介紹聽花系列白酒的功效及“回春案例”,主觀故意明顯,引起了一定程度的負面社會影響,應從重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其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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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深夜,ST春天公告稱,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公司有關媒體報道事項的監管工作函》。在工作函中,上交所表示,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公司產品廣告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該事項市場關注度較高。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3.1.1條等有關規定,上交所要求公司核實有關情況,說明是否存在媒體報道所稱情況,相關事實是否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3月16日,ST春天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檢查通知書》(編號:青檢查字【2024】1號)。因公司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組已進場開展工作。
對此,ST春天表示,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檢查工作,同時也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一部上證公函【2024】0200號《關于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媒體報道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要求,全面展開自查整改,深入反思存在的問題,并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可能存在被有關部門處罰的風險,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4月29日晚間,青海春天發布2023年年報。2023年,青海春天營收2.14億元,同比增長33.52%;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為-2.68億元,同比減虧1968.37萬元。
同日,青海春天發布公告,稱因公司最近連續3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均為負值,且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2023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帶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將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公司股票將于4月30日停牌一天,5月6日復牌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變更為“ST春天”。
截至收盤,ST春天報收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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