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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稅務部門:明年起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征收
關于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相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廈門單列市)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含職業年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報方式
原向社保經辦機構明細申報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含職業年金)、工傷保險費改為向稅務機關明細申報繳納。
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公務員醫療補助)仍繼續維持現行申報、征收方式。
二、繳費方式
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后,繳費單位(人)的繳費方式基本保持不變。繳費個人與原社保經辦機構、開戶銀行簽訂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銀行扣繳協議延續生效。
繳費單位(人)可采用電子稅務局、閩稅通APP、微信公眾號、企業客戶端軟件、自助辦稅終端、辦稅服務廳前臺辦理、銀行批扣或匯總申報等多種渠道繳費。電子繳費方式繳費不成功的,繳費單位(人)可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三、注意事項
(一)新參保人員應辦理事項
新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人,可與當地稅務局征管合作的銀行簽訂委托收款協議,并在該賬戶存足保險費應繳費用;或選擇智能繳費平臺繳費、辦稅廳前臺繳費。
(二)機關事業單位三方協議簽訂事項
機關事業單位在稅務部門已簽訂三方(單位、銀行、稅務)協議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戶可繼續使用。需采用“實時電子繳稅”方式繳款,但未簽訂三方協議的請及時到稅務機關簽訂協議,也可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電子稅務局辦理網上三方協議簽訂。
(三)原機關事業人員繳費事項
原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并根據原省勞動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自謀職業后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處理意見的通知》(閩勞社文〔2004〕282號)繼續執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辦稅廳前臺辦理繳費。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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