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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廚師拌黃瓜被訴違反競業限制,太離譜
拌黃瓜的廚師離職后去別的飯店拌黃瓜,竟違反競業限制?
近日,南京江寧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劉某是一名冷菜廚師,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黃瓜、水煮毛豆等,離職后到另一家公司從事同樣工作,被原公司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為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及損失共計10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例可以說是競業限制協議被濫用的一個典型。法律出臺競業限制的本意,主要是為了維護企業利益,防止掌握企業重要機密的人員離職后將信息帶到競爭對手那里,損害原企業利益,也將企業推入不公平競爭之中。所以競業限制的主體,一般限定于企業高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
可近幾年來,這一法律規定有被濫用的趨勢。不少企業普通崗位、根本接觸不到核心機密的基層人員,諸如產品銷售、一線工人、保安等,也被算作了“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
作為廚師,如果是飯店的大廚,掌握了“老字號”招牌菜的配方和做法,或者深度參與了飯店的運營管理,加以競業限制還可以理解。但本案中,劉某只是制作拌黃瓜、水煮毛豆這些普通涼菜的廚師,對他也進行競業限制,顯然太過違背情理。
更何況,按照法律,競業限制期間原企業對限制人員必須支付相應的補償。而這個案例中,原飯店既不支付補償,還要追訴違約金和損失,簡直稱得上耍流氓了。法院駁回其訴求,捍衛了法律的底線。
法院依法給劉某撐腰,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冷菜廚師這個崗位的工作內容普通人都能想象,常識就能夠幫助各方做明晰的判斷。但如果把飯店換成互聯網大廠,把廚師換成一個大廠員工,這個官司打起來可能就不那么容易。
有學者曾梳理454份與競業限制有關的民事判決書,87%的裁判確認或默認競業限制協議有效,這些被認定合法有效的協議中,存在很多主體泛化、限制范圍不合理、權責不對等等問題。這兩年,媒體也報道過很多類似案例,大廠基層員工離職后再就業,被原企業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名義索要高額賠償。員工想打官司,往往很難打贏。
這也不能簡單怪法官不明是非,對于業務類型比較復雜的企業,某個員工能不能算作“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確實存在模糊空間,最后如何裁定,往往就是看企業和員工有沒有簽協議、企業有沒有按協議支付補償。如果都有,那員工就只能受制于競業限制協議,哪怕協議本身在實質上可能就被濫用了。
要避免冷菜廚師都被競業限制的荒誕情形,一方面是要規制企業,不能擴大化使用競業限制,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限制甚至打擊報復離職員工。
另一方面,需要法官在司法環節,進行更用心的甄別。如審理冷菜廚師案的法官所說的,在審查競業限制的適用主體時,既要看員工“接觸信息的可能性”,也要分析員工“利用信息的可能性”。如果一個基層員工在企業很難接觸到保密信息,去新單位利用原企業信息的可能性也不大,那就不該輕易認同競業限制的主體有效。
法律是用來定分止爭、公平維護各方主體權益的,不能淪為某一方“打擊”另一方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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