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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修訂“傷害中華民族感情”表述,讓立法更精準

近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擬提交二審。6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稱,針對一些意見提出,原修訂草案中“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不易界定、執法中不易把握。經廣泛征求意見并綜合考慮,擬作出更有針對性、更具體的修改完善。
去年9月,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其中擬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志的”“制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將被行政拘留或者罰款,這一度引發了很大爭議。
并不是說,公眾對樸素的“中華民族感情”的認同有爭議,而是“有損中華民族精神”等模糊的口語表達,一旦進入嚴肅的立法——特別是進入可以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立法,就可能產生歧義和誤解。不同群體對“傷害感情”難免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張三畫了一張孔子的卡通畫,李四可能覺得是冒犯了中華民族的“至圣先師”。類似情形會導致一線執法人員無所適從,普通公民動輒得咎,甚至會引發不必要的撕裂和對立。
我們常說“法律要有剛性,處罰要有力度”,但是一切的前提是法律要有明確性和準確性,才能提供穩定的預期。原先修訂草案中的相應條款是對應刑法里的侮辱、誹謗英烈罪,對尚不夠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予以治安處罰,那么就需要清晰界定處罰對象,如果驟然擴大到“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較難清晰界定的范圍,反而容易讓執法失去了“準頭”,讓法律失去了嚴肅性。
特別是要注意到,在“流量拜物教”誘導之下,一些自媒體打著“愛國”旗號尋釁滋事,拿著錘子找釘子,動輒造謠誹謗、上綱上線,上演了“戰馬行動”之類的鬧劇:看到紅色圓圈就說是“軍國主義標志”,對自己看不明白的藝術作品就說是“傷害民族感情”“間諜作品”。在之前國家網信辦公布的相關案件中,就有自媒體因為惡意解讀產品包裝圖案,散布虛假信息和極端言論,抹黑詆毀企業形象,而被嚴肅處罰。“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不易把握的表述,一旦進入立法,可能被這樣的自媒體用于尋釁滋事乃至敲詐勒索。
愛國是堂堂正正的,立法是嚴肅認真的,要通過精準立法推動良法善治、推動全面依法治國。公眾對國家、對民族都有樸素、深沉的情感,但是一些模糊的表述不宜直接作為法律處罰的依據。從這一次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修訂,我們看到了立法機關從善如流,看到了中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優勢:立法體現人民意志,立法保障人民權益,集納意見,拓展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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