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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惡犬傷人擬納入治安處罰,精準回應公眾呼聲
針對違規養犬、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況,即將提交二審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對違反法律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治安管理處罰。
這一最新立法動向,是公眾期待已久的結果。倘若違法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致使動物傷害他人行為進入國家立法,一旦發生違規養犬、犬只傷人事件,有關部門就能有法可依,對違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包括罰款、行政拘留等在內的處罰措施,這將更好地震懾潛在的違法者,維護群眾人身安全。
誠然,對于違規養犬、犬只傷人事件,目前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民法典》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地方層面,包括重慶、深圳、成都、貴陽等多數城市,也都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
但是,從立法技術來講,這種現狀還不夠理想。眾所周知,《民法典》是民事領域的國家法規,有關法律條款所解決的,主要是犬只等動物致人傷害后的侵權責任分配問題,定分止爭也局限于平等主體之間,并沒有觸及飼養人、管理人等人員的刑事、行政法律責任,而這同樣是公眾關注的問題。
《刑法》中有故意傷害罪,規定可以在個別情況下,對有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如成都小區惡犬傷害兩歲女童事件,在公眾的強烈關注下,羅威納犬主人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刑法終究是涉及最重的處罰。
對于性質并不惡劣、傷情不嚴重的情況,還缺乏一個更為適度的處罰幅度。《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如果對此予以規范,讓責任人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有利于填補之前的立法空白,形成更為縝密合理的法律制約體系。
從地方立法的層面看,規定養犬管理,明確違規養犬、犬只傷人的責任,也存在若干不可忽視的問題。一方面,地方立法位階不高,主要在一地一域適用,不具備國家法律那樣的普遍適用效力。另一方面,有關地方立法主要針對養犬管理,對于其他危險動物致人傷害問題,還缺乏直接規范。
此前,在一些地方,不時出現鱷魚、眼鏡蛇等人為飼養的危險動物出逃事件,給公眾帶來較大恐慌,這同樣值得規范。
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不僅將制約的范圍從犬只擴大到危險動物,更能以上位立法的形式,提高法律規范的等級,有利于針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實施全方位打擊,使其付出更沉重的違法代價,由此產生的震懾作用也會更加明顯。站在更高層面看,也有利于整合相關立法,形成法規制度的合力。
近年來,犬只傷人事件頻發,給受害人及其家庭帶來巨大身心痛苦,公眾有強烈的治理愿望和訴求,立法不應視而不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回應公眾呼吁,有利于維護公民權益,值得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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