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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與中國的法律經濟學
作為一名經濟學的研究者,我非常慶幸在這個世紀初接受經濟學教育時,受到的是以科斯、阿爾欽和張五常教授為代表的價格理論大師們思想的熏陶。
在過去10年,我在翻譯工作上主要做了三件事。
第一件事,當然就是我們這部《科斯文集》的第一卷《科斯論法律經濟學》。這本書雖然出版于今年,但從最開始動議到翻譯完成用了大約5年時間,后面又花費了5年時間審校、聯系版權和編輯等。

《科斯論法律經濟學》,王寧 編,李井奎、陳春良、胡偉強、茹玉驄、羅君麗 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24年版
第二件事,是我還翻譯了當年我在浙江大學上周其仁老師的新制度經濟學課時,他指定的除了科斯先生著作之外的阿爾欽教授的名著《大學經濟學》的升級版《經濟學通義》。很巧的是,這本阿爾欽教授與其合作者的著作也會在今年出版。
二十多年前的中國經濟學界,對法律經濟學以及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可謂如火如荼。以當時我所在的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為例,我讀研時幾乎人手一本由劉守英老師等人翻譯的《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其中起首的就是科斯教授關于社會成本問題的研究,以及阿爾欽教授關于產權問題的經濟學理論。科斯先生關于交易費用與市場制度之間的關系分析,成了我們理解各種制度和現象的一個基本的參考點。在偏好穩定的基本假定下,對由交易費用決定的各種局限條件的分析和研究,理應成為經濟分析的主流。
受科斯先生著作影響,我之后的法律經濟學研究取徑無不體現科斯教授的深刻思想烙印。例如,浙江大學科斯經濟研究中心成立時,我曾接受委托開始了一項關于勞動合同法的研究課題。這項課題我們大約做了七八年,我們根據科斯先生的企業邊界理論,推論面對《勞動合同法》所造成的交易費用變化,受其影響不同的企業會采取不同的契約方式。我們的研究指出,中國勞動力市場形成了以正式雇用合同和勞務派遣與外包為契約特征的新二元市場,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勞動合同法》最終增加了社會的交易費用。
科斯先生的工作告訴我們,經濟學是關于交易費用的研究,而阿爾欽教授則以從定價和競爭的角度分析產權的方法,補充了科斯先生在權利界定和執行方面的研究。這兩者并不沖突,而是一體渾融。它們共同構成了現代經濟分析的核心,今天,產權范式已經深入人心。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學又可以說成是關于產權的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正如《科斯論法律經濟學》的編者王寧老師所說,研究法律在經濟中的作用還有方法論上的好處,那就是它有助于把經濟學與真實世界聯系起來。而經濟學文獻中雖然也有許多案例,但可惜大都是經濟學家向壁虛構出來的。科斯先生很重視案例研究,他自己做的關于經濟學中的燈塔,以及關于費雪車身和通用汽車的研究,都是這樣的例子。他還特別喜愛張五常先生基于調查而撰寫的《蜜蜂的寓言》一文。
從這一點上來說,我們中國的經濟學家在引入法律經濟學方面,從一開始就走在了科斯先生所謂的正確的道路上。
此外,從2003年起,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的史晉川教授,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黃少安教授,聯合發起了“中國法經濟學論壇”,每年舉辦一屆,今年馬上就要舉辦第22屆中國法經濟學論壇。中國法經濟學論壇薈萃了我國法律經濟學領域的很多研究成果,不僅包括對科斯經濟思想和經濟理論的研究和發展,還包括對眾多案例所作的研究,以及近些年大量涌入法律經濟學領域的使用現代計量分析方法的經驗研究。
在我國的法律經濟學研究上,還有兩位先驅性的學者值得特別提出來。一位是今天也出席了這次活動的張維迎老師。
2003年,張維迎教授與鄧峰教授,在《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發表了《信息、激勵與連帶責任——對中國古代連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經濟學解釋》一文。此文以縝密的法律經濟學思維分析了傳統中國的一項重要制度,并得出了信息成本是決定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法律制度應隨著信息成本的變化而變化的結論。張老師他們這篇文章對當時還在讀研究生的我來說沖擊非常之大,讓我認識到經濟分析的力量無遠弗屆。此后,張維迎老師還發表了一系列相關研究成果,如《經濟學家看法律、歷史與文化》《作為激勵機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信譽基礎》等,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另外一位值得一提的先驅性學者是周其仁教授,他對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很好地將法律經濟學對土地財產制度的闡釋用來分析和評價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此外,他對公有制企業性質以及國企改革的一系列研究,也都可以看到科斯先生的影子。
不過,這20年來,法律經濟學在經濟學界的發展又出現了兩個新趨勢。第一個趨勢就是形式化分析對法律的經濟分析的侵入,第二個趨勢則是以因果識別為特征的經驗實證計量經濟學對我國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巨大改變。
關于第一個趨勢,科斯先生與《法律的經濟分析》一書的作者、法律經濟學運動的領軍人物之一的理查德·波斯納教授的分歧,可以表明科斯先生的態度。科斯先生更為關心的是法律作為一種生產的制度結構,它對經濟產生什么樣的深刻影響以及如何與其他制度發生互動,科斯先生關心的并不是法律本身的制定和效率。形式化的法律經濟學最典型的代表是科斯定理。如今這個定理已經成為經濟學上最著名的定理之一,卻也是科斯先生認為自己的思想被誤解得最深的表現。
關于第二個趨勢,雖然科斯先生去世時因果識別研究尚未像今天這樣大行其道,但《科斯論法律經濟學》一書中的案例研究也還是表明了科斯先生的態度。經濟人的行為是對局限條件的系統性反應,但因果識別利用的是對這種反應的隨機擾動,能夠識別的是這種擾動的影響,而不一定是系統性反應本身的影響。因果推斷當然是經濟科學的一個進步,但對科斯先生來說,只是這種識別而缺乏對經濟行為人實際所面對的局限條件的理解和認識,這種因果關系的理解和揭示對經濟學的意義仍然有限。
最后,我們來談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在《科斯論法律經濟學》的第一篇序言中,愛潑斯坦教授曾提到,在科斯101歲時,科斯先生斷言,自己的人生是一場學術上的失敗,因為世人基本上誤解了他對經濟系統內交易費用角色的理解。科斯先生的思想取得了如此大的影響,開辟了諸如法律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產權經濟學等多個學科,但科斯先生本人卻如此看待自己的學說命運,怎能不讓人感慨萬千!
這讓我想起了另外一位著名的經濟學家——約翰·梅納德·凱恩斯。我前面提到,過去10年,我在翻譯工作上做了三件事,這第三件事就是我獨立翻譯了11卷本的《約翰·梅納德·凱恩斯文集》。這10年的翻譯工作,讓我逐漸深刻認識到,我們對凱恩斯先生的思想誤解得同樣非常之深。
理查德·波斯納教授曾寫過一篇文章,名為《科斯與凱恩斯》,他斷言二人在方法論上頗有相似之處。波斯納先生寫作這篇文章的時候就已經意識到,科斯先生不會同意這一點。而在過去10年,我也帶著這個困惑,翻譯了兩位經濟學巨匠的主要代表作。我的經歷使我認為,或許波斯納先生在這一點上沒有說錯,雖然我并不認同他在他那篇文章中的具體論證方式。
由于世人對凱恩斯的誤解太深,凱恩斯也像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的注釋》一文中那樣為自己申辯。凱恩斯曾在1942年《如何籌措戰費》一書中這樣自我辯護:“曾有人這般誣我,指責我企圖在一個自由主義社會中實行極權主義的方法。如此批評,真可謂牛頭不對馬嘴!在極權主義國家,是不會存在對這類犧牲進行分配的問題的。這是它在戰爭初期,能居于有利地位的原因之一。只有在自由社會當中,政府之政務,才會因為要顧全社會正義的要求,而變得錯綜復雜起來。在奴隸制國家,生產即其唯一的問題。老、幼、貧者,能否自存,悉由天命而定;再也沒有其他的社會制度像奴隸制這樣,更適宜于為統治階級提供特權保護的了。”
科斯先生曾經在亞當·斯密的《國富論》出版兩百年之際發表演講時說,自己的著作只不過是給斯密的作品增添幾個注腳而已。有趣的是,很少有人知道,凱恩斯生前發表的最后一篇文章這樣寫道:“不要誤解我。我不認為古典經濟學的藥方可以自行發揮作用。……布雷頓森林體系和華盛頓提案的最大優點是,它們可以把必要的權宜和長遠的原則結合起來。正是這個原因,我再次重復我之前的話:這是利用我們從現代經驗和現代分析中學到的東西的一次嘗試,它不是為了打敗,而是為了實現亞當·斯密的智慧。”凱恩斯說這番話時,正是他二戰后奔走于英美之間,為英國乃至歐洲和世界的復興殫精竭慮之際。在英國眾議院講完這番話后不到半年,凱恩斯先生就與世長辭了。
經濟學誕生于自由社會下的人的合作擴展秩序發軔之時,對自由社會的守護,是它的天職。如果忘記了這一點,經濟學就忘記了它的根本!我想,這大概也是科斯、阿爾欽以及凱恩斯這些偉大經濟學人心中的理想所寄。失去這一理想,經濟學也就失去了人們對它的信任,失去了其他學科對它所應有的尊重。
(作者李井奎為浙江工商大學教授,浙江大學經濟學博士,主攻方向為因果推斷、法律經濟學與經濟思想史,為國內知名的凱恩斯研究專家,獨立翻譯《約翰·梅納德·凱恩斯文集》,由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另著有《大偵探經濟學:現代經濟學的因果推斷革命》《在哈佛看美國》等。本文為李井奎于6月7日在北大國發院《科斯論法律經濟學》新書發布會上的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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