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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復核309個環評文件,發現21個項目存在問題
關于2018年上半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復核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人員: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環評審批業務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我部組織開展了201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常態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復核工作,共涉及31個省(區、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局)審批的309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經復核,發現21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多處主要環境保護目標遺漏,主要環保措施缺失,引用的現狀監測數據、評價工作等級或者評價標準適用錯誤等問題。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第三十六條有關規定,對14家主持編制機構(另有2家機構已脫鉤或注銷資質,不再處理)及31名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予以限期整改六個月的行政處理。
整改期自本通報印發之日起計算,相關情況記入全國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誠信系統。對責令限期整改的環評機構,整改期間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申請。對責令限期整改的環評工程師,整改期間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申請。
上述機構及人員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本通報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通報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負責審批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相關問題應組織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后續監管,避免項目建設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具體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見附件。
附件:2018年上半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復核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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