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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一審獲刑
據@中國反邪教微博12月27日報道,2018年9月6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常興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常興有期徒刑四年。
李常興,男,1959年1月出生,漢族,江西省萬載縣人。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3日,李常興因在公共場所散發“法輪功”邪教宣傳品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6年6月12日8時許,李常興伙同二名女子(另案處理)至廣州市海珠區江泰路穗寧花園前的街道法制宣傳欄,將該宣傳欄的掛鎖撬開,撕走宣傳欄內兩幅反邪教宣傳墻報。
2016年8月14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李常興至本市海珠區江泰路鳳陽街反邪教警示教育宣傳欄,用黑色噴漆將宣傳欄噴黑,并將宣傳欄噴上“法輪功”邪教口號。當晚23時許,被告人李常興又至本市海珠區燕翔路萬寶圍墻宣傳墻前,用黑色噴漆在宣傳墻上噴上“法輪功”邪教口號。
2017年4月5日8時許,被告人李常興至本市海珠區工業大道中與廣紙路交界路段,往沿途的自行車車籃內派發“法輪功”邪教宣傳小冊子14本。
2017年4月19日11時許,民警在本市海珠區江燕路保利紅棉花園門前抓獲被告人李常興,當場從其身上及其攜帶的環保袋內查獲“法輪功”宣傳品81份。隨后,民警在被告人李常興居住的本市海珠區江燕路江燕南街23號402房內查獲印有“法輪功”宣傳口號的物品704份。
海珠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常興無視國家法律,制作、傳播“法輪功”邪教組織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經查,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李常興不僅公然破壞街道反邪教警示教育宣傳欄,撕走反邪教宣傳墻報,公然對抗政府有關部門反邪教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還采取在街道宣傳欄、宣傳墻上噴涂邪教標語、在公共場所沿途派發“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制作并向政府工作人員郵寄宣揚“法輪功”的信件等方式,公開宣揚、傳播邪教,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對其行為依法應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常興曾因從事邪教活動受過行政處罰,不思悔改,又從事邪教活動,酌情對其從重處罰。
根據被告人李常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第十一項、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李常興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原題為《一男子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在廣州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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