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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行政復議就該“有錯必糾”

6月19日司法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行政復議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方案》和涉企行政復議典型案例。司法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全國工商聯,6月至12月開展行政復議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推出暢通涉企行政復議申請渠道、做實涉企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等一系列舉措。
行政復議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相對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優點在于便民便捷、程序簡單、周期短。行政復議也是維護企業正當權益,糾正不合法、不適當的行政行為的重要機制。去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推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成為這次修法的亮點所在。
據通報,去年各地行政復議機關共辦理涉企行政復議案件39800件,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103.9億元,同比增長109%和409%。這些不是一堆冷冰冰的數字,每一起行政復議背后都有一個甚至多個公民、企業對于行政執法的公正期待。
司法部復議應訴局局長周院生介紹稱,行政復議機關堅持有錯必糾,同時注重從源頭上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為企業達到公正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對行政決定“有錯必糾”,行政復議機關“不護短”、不走過場、秉公斷案,才能提供穩定的營商環境。
這一次司法部通過公布相關的行政復議案例,以案釋法、以案明理,既向眾多企業宣示了法治政府的擔當,也是向眾多的執法部門提示執法規范、程序正當、處罰適當的重要性。
比如,在一起公示的案例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期間,企業未申報變更經營場所,也能正常取得聯系,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卻未實際聽取其陳述意見,僅僅經過公示程序之后,就徑直吊銷了其營業執照,導致破產重整成功的企業無法進行項目申報。這樣的行政處罰看似沒有直接違法,也走了該走的程序,實質上卻是粗暴的、不負責任的,這就考驗行政復議能不能做到“有錯必糾”。
最終,行政復議機關不僅予以了糾正,還通過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促成市場監管部門對同期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400多起案件進行復查。行政復議機制保住了一批不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也保住了很多人的飯碗。
行政復議機關對公民和企業是權利救濟機制,對于政府是內部的糾錯機制,一定要在查清事實基礎上,積極發揮監督功能,推動行政機關自行糾錯,有效保護企業的合法經營權利。行政復議不是為了制造對立,也不是為了空轉程序,而是為了讓矛盾得到解決,要千萬百計地積極推動行政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從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講壇”上傳出的“不能讓任何一個企業僅因涉案而垮掉”的信息,到這次司法部明確“注重從源頭上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都讓民營企業家感到溫暖,說明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正以法之名,向企業釋放暖意,向全社會宣示依法保護企業正當權利、不斷提升營商環境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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