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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泄私憤惡意網購退單,將面臨什么后果?
網購退貨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但若為泄私憤反復惡意退貨退款
嚴重破壞公司生產經營
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和小編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吳某因與一前同事楊某存在私怨,在楊某入職A公司后,在其新任職的A公司網店下單15單臭氧消毒機,待對方發貨后又馬上申請退貨退款,造成A公司經濟損失1061元。A公司報案,公安機關對吳某處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后吳某父親代為賠付了公司損失。
吳某更生怨恨,2023年4月至6月期間,多次利用網店平臺機制故技重演,用三個賬號惡意在該網店多次下單臭氧消毒機,每次從幾臺到幾十臺不等,直至將上架商品買空,然后又申請退款,累計交易額544762.42元。根據網店交易規則,A公司承擔交易額產生的服務費共計3269.19元。之后,吳某又多次聯系A公司網店客服,要求賠償被行政拘留造成的損失。A公司遂再次報案。
法院審理
被告人吳某出于發泄私憤,多次通過惡意下單后又申請退款的方式破壞被害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其曾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但不思悔改,繼續多次實施該類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法院依法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責令吳某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3269.19元。該判決已生效。
說法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資料不斷出現,破壞生產經營也出現新手段、新方式,需要與時俱進地理解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其他方式”。
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商平臺的運行機制尤其是退貨規則愈加完善,然而這些規則反被有心之人濫用。本案中,吳某濫用退貨規則,出于泄憤報復的目的多次惡意下單,待發貨后又申請退款,累計交易額達54萬元,造成商家損失,嚴重破壞商家生產經營,屬于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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