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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壞奔馳車18戶住戶涉案,法院判決11戶賠償
停在小區停車位上的一輛奔馳轎車,被從天而降的一根窗簾桿砸壞。
為此,車主姚先生將懷疑對象告到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12973元。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相關住戶為被告,并于近日作出判決,涉案的十一戶被告,分別補償姚先生車輛維修費763元。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法院獲悉,2017年3月28日上午10點左右,原告姚先生停在小區內17號樓停車位上的一輛奔馳轎車,被高空墜落的一根2.6米長的窗簾桿砸中,造成前擋風玻璃和引擎蓋損壞。小區保安將此情況告知姚先生后,姚先生立即報警。
警方到現場勘察研判后表示,難以確定此次高空墜物事故的肇事人。當年10月,姚先生依據自己的判斷,將該號樓七樓以上五戶人家告到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12973元。
長寧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據原告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姚先生車輛受損可能造成損害后果的范圍進行鑒定。2018年4月,鑒定機構表示,由于存在較多不確定因素,無法對該案作出正確的判斷與計算。
之后,承辦法官到該鑒定機構進行調查,相關人員表示,17號樓三樓以上住戶均有可能高空墜物或拋物。
2018年10月12日,上海長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共計十三戶32名被告中有四戶7人沒有到庭。除一戶1名被告既沒有到庭應訴,也沒有提交證據和答辯意見外,其余被告住戶都當庭或書面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有的被告認為自己沒有高空拋物,不應承擔責任。有的被告表示事發時自己在上班,家里也沒有木質窗簾桿,而且任何人都可能到樓頂,從樓頂拋物或墜物。有的被告則表示自己年紀大了,沒有力氣拋窗簾桿。也有被告要求追加小區物業公司為共同被告,稱物業公司應當提供17號樓內有業主裝修的記錄。
法庭對原、被告雙方提交的所有證據當庭進行質證,認定17號樓901室事發前后較長時間處于空關狀態,該戶兩名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無需承擔責任。除此之外,其余十二戶依法均需承擔補償責任。
庭審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擔其中一戶被告應承擔的費用。上海長寧法院遂判決涉案的十一戶共24名被告,每戶補償原告車輛維修費763元。
據法官介紹,本案中“可能加害的”是17號樓三樓以上的18戶住戶,其中901室住戶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因此,有17戶住戶應當承擔補償責任,每戶應補償的金額為763元。訴訟期間,有5戶住戶與原告達成庭外和解,分別支付原告一定的補償款。其余涉案的13戶被告,1戶無需擔責,1戶的責任原告自愿承擔,法庭遂判決11戶被告分別承擔補償原告車輛維修費763元的責任。
法官表示,對類似本案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同時又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中國侵權責任法作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明確規定,即“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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