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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典型案例:福建一市人民政府通過自行糾錯化解爭議
行政機關通過自行糾錯機制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6月12日,司法部發布第一批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典型案例。其中,李某因不服福建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及時與被申請人進行了溝通,促請被申請人主動將相關文件提供給申請人,申請人最終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
案情顯示,2023年11月24日,申請人李某通過被申請人福建省某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某政文〔2014〕21號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修編一份”。2023年12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告知申請人《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修編》已經主動公開在市人民政府官網(附查詢網址)。申請人對該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不服,認為被申請人未公開其申請的某政文〔2014〕21號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查明,某政文〔2014〕21號文件為《關于懇請批準實施〈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修編〉的請示》,該文件與《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修編》雖主題一致,但《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修編》僅系某政文〔2014〕21號文件的一部分。被申請人將《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修編》向申請人公開,但對某政文〔2014〕21號文件是否存在、能否公開以及如何公開等事宜沒有作出答復,未盡到全面答復義務,屬于部分履行法定職責。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機構及時與被申請人進行了溝通,在確定該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不予公開情形之后,促請被申請人主動將某政文〔2014〕21號文件提供給申請人。申請人對此表示滿意,遂在本案受理后第5個工作日自愿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
“督促行政機關自行糾錯是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賦予行政復議機關監督依法行政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一項重要機制。”司法部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指出,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存在問題,可以先與行政機關進行溝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自行糾錯,進而促成爭議化解。這種方式既督促行政機關改進執法,又達到了定分止爭的目的。
司法部表示,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準確把握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的立法精神,在查清被申請人未盡到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下,發揮行政復議層級監督優勢,督促被申請人依法履職、自行糾錯,向申請人公開了其申請的相關政府信息,取得了申請人的理解,使這起行政爭議在案件受理后的第5個工作日即得到圓滿化解,彰顯了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
“對于行政機關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量權行使等方面存在的違法不當及時進行糾正,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洪雷解讀指出,該案雖然法律關系簡單,但彰顯了行政機關自行糾錯機制對于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和啟發作用。
隨著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持續推進,行政機關自行糾錯機制的作用得到關注并日益顯現。李洪雷觀察認為,行政機關自行糾錯的應用場景是行政機關內部,制度目標上致力于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在行政復議領域有廣闊的適用空間。
“行政機關對自行糾錯應當采取審慎的態度。”李洪雷同時表示,要維護信賴保護原則和依法行政原則的平衡,避免不當損害行政行為的存續力和行政執法的嚴肅性;要遵守正當程序,運用回避、說明理由及信息公開等行政程序保障行政機關自行糾錯的公平、公正、公開;要做好自行糾錯機制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之間的銜接,如果在糾錯過程中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符合補償和賠償標準的要積極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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