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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掃清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障礙,打破土地供給壟斷

其中最搶眼的內容莫過于,關于非農建設用地將不再“必須國有”的表述,這引發了市場極大關注。這也意味著符合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不用經過“征收為國有”這一道手續,直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也意味著先前政府壟斷土地供給一級市場的局面正在被打破。
這次改革對于打破城鄉二元結構、讓農民充分分享改革成果、倒逼政府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以及促進中國房地產業良性發展,都堪稱意義重大。
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用途相似,成為填補城市用地巨大缺口的必然選擇。而這次制度上的調整意味著,土地市場的供給端被打開,以往的土地一級市場“供需失衡”所導致的樓市交易鴻溝得到了有效填平。從這個角度說,土地制度的這一變化,將會釋放極大的自由空間,房地產市場正在迎來新一輪供給側改革。
而我們具體來看草案提到的細則變化會發現,更深遠的影響在于土地平權的進程推進。土地平權以土地確權為前提;明確土地的各項權利,為土地流轉、保護農民利益消除制度障礙,更破解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在此之前,我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權益并不平等。而在市場交易過程中,這樣的制度滯后會產生一系列問題、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例如城鎮化快速發展的同時卻影響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交易中容易出現 “隱形交易”等等。
在上述草案中,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黨的十八大已經明確提出,要建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同國有土地享有同等的權利進入土地市場,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因此,推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平權,不僅兌現了之前的改革承諾,更是對土地制度的又一次積極更新嘗試。
土地平權,意味著集體土地要與國有土地同樣享有參與城鎮化、工業化的權利和機會,其深層次意義在于保障農民權利,使其主動參與城鎮化進程,享受現代化發展的成果。它還意味著打破了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供給,有利于倒逼地方政府擺脫對地方財政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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