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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侵權之責如何認定?全國人大:繼續研究,暫不作修改
高空“飛”來的橫禍,由誰“埋單”?有關“拋擲墜落物品致害責任”的認定問題未有新變化,擬繼續沿用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再次審議《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作修改情況匯報時指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已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未作修改。
這就意味著,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或繼續沿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本條規定在實踐中爭議較大,執行難度也較大,建議刪除或者修改該條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問題是侵權責任立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爭議較大,各方也高度關注。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并不鮮見,這不僅拷問著城市管理,也拷問著立法部門,事后賠償、追責問題也給法院審執工作帶來了挑戰。此前,還有觀點認為,民法總則出臺后不排除會取消侵權責任法第87條。
“對該規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侵權法理、保護受害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因素后慎重決策。”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的規定暫不作修改,繼續研究。
“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本身就是一個權宜之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吳春燕在接受法制網采訪時坦言,從立法表述上可以看出,規定的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而不是承擔侵權責任。立法目的上是基于對受害人救濟的考慮,而規定與侵權責任法救濟受害人優先的理念吻合,這是立法上平衡各方利益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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