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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檢察官法》二審,明確懲戒委員會負審查錯案職能
法官法、檢察官法迎來二審,擬進一步完善司法人員權益保障并明確懲戒委員會職能。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再次審議《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觀察到,針對時有發生的侵害法官、檢察官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草案擬增加有關職業尊嚴保障和人身安全的規定,并細化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與此同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還進一步明確了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職能:專業審斷是否錯案、拖延辦案。
進一步完善法官、檢察官權益保障,細化侵害情形
近年來,社會上侵害法官、檢察官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對此,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官、檢察官權益保障方面的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法官法修訂草案第五十八條、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六十一條關于懲處對法官、檢察官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規定中分別增加規定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細化侵害法官、檢察官人身權益的情形。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還擬對法官法修訂草案第六十條、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六十三條關于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作出進一步明確,以增強可操作性。
同時,將法官法修訂草案第十條第四項、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履行法官、檢察官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恢復“不得徇私枉法”規定,建議刪去“可兼職”相關表述
值得關注的是,法官法修訂草案第九條、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十條關于法官、檢察官義務的規定,刪去了現行法官法、檢察官法中規定的“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內容。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上述規定仍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意義,不宜刪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恢復現行法官法、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
同時,建議將上述條文中法官、檢察官審判案件、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內容調整充實到總則,作為法官、檢察官履職的一項基本原則。
有關法官、檢察官是否可以在外兼職的問題也引起關注。法官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官、檢察官“經過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為從嚴管理隊伍,防止兼職對法官、檢察官公正履職的影響,不宜在法律中作上述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這一規定。
明確懲戒委員會職能:審斷是否屬于錯案、拖延辦案
法官法修訂草案第五十四條、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分別對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作了規定,明確了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
有的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應進一步明確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能、人員組成和工作程序,規范其運行。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有關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規定作出以下修改補充:一是,明確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能是從專業角度對是否屬于錯案、拖延辦案作出審查判斷。二是,明確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三是,增加有關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序的規定。
此外,法官法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對法官、檢察官員額數的確定和調整作了原則規定。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建議進一步充實內容,將改革舉措上升為法律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法官、檢察官員額配置優先考慮基層和案件數量多的地方的辦案需要;法官、檢察官員額出現空缺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補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員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由最高法、最高檢商有關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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