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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銷售仿制的戴森吸塵器等產品,兩人獲刑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兩人采購無商標的吸塵器、無葉風扇等,將“dyson”商標印制在產品上進行銷售。
6月6日,澎湃新聞(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黃浦區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提起公訴,5月23日,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各處罰金。

涉案仿制產品 黃浦區檢察院 供圖
黃浦區檢察院介紹,2023年3月,黃某某在網上結識了一個制作假冒戴森吹風機的網友,對方讓黃某某幫忙銷售。銷售過程中,黃某某了解到假冒戴森品牌電器在網絡上有很好的銷路,只需要采購機器再進行貼標包裝就能出售獲利,見這樣的操作來錢快利潤高,便自己當上了老板。黃某某在網絡平臺上物色了銷售中性吸塵器(即不帶任何商標、包裝的裸機)等仿制戴森產品的廠家,并向其進貨,同時租賃了一處民房作為工廠,用于收貨及二次加工。
黃某某主要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仿制的戴森機器,一般是添加客戶微信之后,根據對方的需求進行供貨,批發和零售都可以。客戶下單后,黃某某便向上游廠家進貨,貨物主要以仿制的戴森V11S、V12S等機型的中性吸塵器、AM09機型無葉風扇為主。到貨后,黃某某未經商標注冊人允許,使用絲印機器,在機器的固定位置打上“dyson”字樣的絲印,隨后使用在他人處采購的假冒戴森外包裝進行包裝,完成后再通過快遞發貨到買家指定地點。根據型號不同,仿制戴森機器每件定價在580元至670元不等。
其間,陳某某經黃某某雇傭,除協助黃某某在無商標吸塵器、無葉扇上打上商標之外,還負責打包、理貨、尋找其他小工等工作,同時提供自己名下銀行賬戶供黃某某收取貨款使用。黃某某則按照陳某某工作天數向其支付報酬。
2022年12月,家住黃浦區的小陳(化名)在網絡平臺賣家鐘某某處(另案處理)花費700元購買了一臺戴森牌卷發棒,想作為生日禮物送給朋友。但收到貨后,卻發現該產品并非正品,隨即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后續偵查中發現,賣家鐘某某的對外銷售“dyson”機器的主要供貨商為黃某某,本案遂案發。
經權利人鑒別,公安機關在黃某某倉庫內查扣的帶有“dyson”商標的商品,以及黃某某銷售給鐘某某帶有“dyson”商標的商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審計,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57萬余元。
經查,2017年11月,黃某某曾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但其不知悔改,仍舊“重操舊業”。
檢察官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黃某某、陳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予銷售,情節特別嚴重,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經黃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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