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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車風波:張某訴北京某保舊機動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本案涉及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上訴人張某與被上訴人北京某保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之間因車輛買賣產生爭議。
辦案律師:李邁律師團隊方旭律師
一、案件情況
上訴人張某通過快手APP從某保公司購買了一輛寶沃BX7網約運營車,并在支付59800元購車款后,發現車輛實際情況與購買時被告知的信息不符,遂提起訴訟要求退車退款及三倍賠償179400元。
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車輛買賣合同,要求北京某保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保公司”)返還購車款59800元并賠償5390元,駁回張旭良關于賠償款179400元的請求。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某保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因此不支持其賠償請求。同時,二審法院指出張某在網絡購物中遇到質量問題的頻率較高,建議其在今后購物中保持平常心。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判決張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888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案釋法】民事糾紛中欺詐行為怎么認定?李邁律師律師告訴你
二、案件爭議
某保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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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分析
李邁律師團隊作為某寶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欺詐行為的認定需具備以下條件: 1. 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即當事人對合同中所陳述的事實存在故意或過失的虛假陳述,或故意或過失隱瞞真相。 2. 欺騙行為,即當事人通過上述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對方誤信其陳述的真實性,從而受到欺騙。 3. 損失,指對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信賴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而遭受經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而在本案中,張某主張某保公司存在欺詐行為,主要是基于某保公司介紹和承諾該車輛發動機為大眾2.0T,而實際發動機為福田生產的BWE420B型號。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應當誠實守信,但在買賣合同中,買方通常負有對商品進行檢驗的義務。張某作為買方,在購買前應當對車輛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包括但不限于車輛型號、發動機型號等。
此外,某保公司辯稱張某明知購買的車輛系“寶沃牌”,并在視頻驗車時對車輛識別代號進行了確認,因此,李邁律師團隊律師認為某保公司并不構成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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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外說法
買賣合同糾紛的案子在生活中屢見不鮮,李邁律師團隊律師提醒: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當保持警惕,對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同時,在簽訂合同時,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對于經營者而言,應當誠實守信,提供真實、準確的商品或服務信息,避免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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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合同成立與效力: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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