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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指導性案例:婚內監護、隔代探望等判例入選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0批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澎湃新聞注意到,本批指導性案例涵括的范圍較廣,涉及學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違法向未成年學生售酒、婚內監護權、隔代探望等問題。最高法表示,相關案例雖然類型各有不同,但都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嚴懲不貸,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政策。
最高法表示,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且在裁判文書中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本批指導性案例涵括了不少首例指導性案例。例如,《張某訴李某、劉某監護權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28號)系首例婚內監護權指導性案例,《沙某某訴袁某某探望權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29號)系首例隔代探望的指導性案例。
“這些指導性案例在推動建立司法裁判規則,甚至填補立法空白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最高法舉例,例如民法典未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權作出規定。如果說立法尚可以留有適度空白,司法則不得拒絕裁判。對此,《沙某某訴袁某某探望權糾紛案》明確對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依法支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隔代探望,旨在針對司法實踐中業已出現的案件明確裁判規則,確保相關案件得到妥當審理。
上述糾紛案顯示,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親,其獨生子丁某某與袁某某于2016年3月結婚,于2018年1月生育雙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與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聯系袁某某想見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絕。沙某某遂起訴請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時。
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民事判決: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個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過兩小時,袁某某應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訴。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在裁判理由中表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探望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諧的原則,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前述首例婚內監護權糾紛案顯示,張某(女)與李某于2019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區居住。雙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張某與李某開始分居,后協議離婚未果。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劉某在未經李某某之母張某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李某某帶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時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內,張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絕。張某遂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雖然雙方婚姻關系依舊存續,但已實際分居,其間李某某與李某、劉某共同生活,張某長期未能探望孩子。2022年1月5日,張某以監護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劉某將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繼續行使對李某某的監護權。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一、撤銷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二、李某某暫由上訴人張某直接撫養;三、被上訴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訴人張某對被上訴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協助配合。
“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擅自帶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與未成年子女相見的,構成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的侵害。”最高法在裁判理由中稱,對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的監護權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協助對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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