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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心”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反悔撤銷嗎?法院這樣判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未滿一年,男方對部分協議內容反悔,認為當初是“違心”簽訂的離婚協議,協議中約定內容顯失公平,能否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
5月28日,澎湃新聞(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青浦法院”)獲悉,此前,該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離婚后,男方認為協議不公平要求撤銷
上海青浦法院介紹,小王與小林是一對再婚夫妻,雙方通過征婚網結識,相識沒兩個月,兩人便登記結婚。因男方小王的房子在外地,“閃婚”后的兩人住在女方小林的房子里,小王將房屋重新裝修并入住。感情基礎并不牢固的婚姻僅維持了一年,兩人便分道揚鑣。兩人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各自名下的房屋歸各自所有,婚后購買的車輛歸女方小林所有,各自接受贈與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離婚后,覺得遭受“欺詐”、財產分割“顯失公平”的小王,一紙訴狀將小林訴至法院。
小王訴稱,自己受到了“欺詐”,離婚后才知道小林的房子是別人的,自己當初幫小林的房子裝修、還貸花了不少錢。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這套房子歸女方所有,自己也放棄了該房子的共同還貸部分,還將共同買的車也給了小林,離婚協議“顯失公平”。請求撤銷離婚協議,小林返還自己共同還貸、裝修、車輛折價款和彩禮共計91萬余元。
小林辯稱,不同意小王的全部訴請。兩人的房屋都是婚前各自付首付款,婚后各自還貸,離婚協議中也明確各自名下的房屋歸各自所有;房屋是自己與案外人小李按份共有的,人民法院判決由小李向自己支付房屋補償款后,自己配合小李過戶,直至與小王離婚時,房屋仍在自己名下;自己并沒有欺騙小王,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小王裝修的錢向案外人小李主張,可見小王在離婚時知曉小李的存在。
本案主審法官王聰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離婚協議能否撤銷。
根據法律規定,欺詐可以作為申請撤銷離婚協議的事由。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欺詐。首先,該房屋并沒有直接判決歸案外人所有,而是附條件的給付判決,即小李需先支付給小林50萬元補償款,小林再配合小李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在小王與小林離婚時,該房屋仍登記在小林名下;其次,小林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也不存在刻意隱瞞的行為,兩人的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小王對于涉案房屋存在爭議是明知的,小林也將自己對房屋正在進行維權的事實告知了小王,小林不存在對小王的欺詐,也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最后,法院認定小王的起訴不符合撤銷離婚協議的條件,且財產在離婚協議中已經處理,有關彩禮的處置已包含在兩人約定的贈與財產當中,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王聰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離婚協議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簽訂,是夫妻雙方對婚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的意思表示。當離婚協議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時,對男女雙方均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非一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充分舉證證明,另一方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導致己方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由,作出違背雙方合意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規定,基于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離婚協議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存在顯失公平情形時,離婚協議簽訂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
顯失公平的情形可以作為主張撤銷合同的理由,但離婚協議作為具有人身屬性的合同,對顯失公平的認定應當比一般合同更加嚴格。因摻雜了身份關系解除、婚姻過錯、子女撫養、夫妻感情、離婚迫切程度等因素,只要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一方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應當是有效的,應當區別于一般合同法中有關市場經濟公平、等價有償等原則。
(文中所涉人物名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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